【案情】保价金额2万改2千 丢失1箱货物索赔50万
2013年7月起,A公司与B物流公司开始业务合作关系。陈某系A公司员工,被公司安排在无锡商业大厦的某柜台工作。
2014年2月14日,陈某填写托运单,将11箱衣服自行打包后,委托B物流公司运往A公司位于深圳的仓库(交货方式为营业点自提,运费878元,其中含保价费8元);保价声明价值原填写为20000元,后陈某改为2000元。
托运人签名处以加粗、加黑字体注明:“1、请仔细核对所填信息,货物出发后,我们可能无法满足您的更改需求;若需更改,可能会延误您的货物时效。2、请仔细阅读背面运输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
托运单反面为运输条款,其中第9条以加粗、加黑字体载明:“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第10条以加黑、加粗字体载明:“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的,承运人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此后,B物流公司接受委托进行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丢失1箱衣服,A公司只接收到10箱衣服。
A公司将B物流公司诉至北塘法院,提出其丢失的一箱衣服共计39件,价值495940元。请求法院判令B物流公司赔偿因丢失货物造成的损失495940元。
【审判】保价条款有效 物流公司按比例赔偿18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
法院一审认为,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的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诉争托运单虽为B物流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B物流公司将其托运单中关于是否保价、托运货件的赔偿责任限额等保价条款内容分别进行了加黑、加粗,以区别与其他条款的字体,且有A公司员工陈某的签字确认,说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陈某将保价数额从20000元改为2000元,说明其认识到保价数额的不同会导致运费的不同,从而可以印证陈某对于托运单背面条款中保价条款的内容应当是知晓的。综上,托运单中的保价条款应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托运单上载明如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现A公司托运11箱货物仅收到10箱货物,故B物流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保价声明价值的比例赔偿A公司182元。A公司要求B物流公司赔偿损失49594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 谨慎填写可选择条款
本案系对生活中常见的物流公司的保价条款效力认定的典型案例,该判决对社会生活具有示范引导效应。物流行业由于业务量大、时效性强等特点,为了提高效率、便于操作,常由物流公司提供预先印刷好的托运单供托运人填写使用,托运单上一般载明有运费、是否保价、保费、保价的赔偿方式等内容的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系由单方制作,其条款效力常存有争议。
格式条款并不等于“霸王条款”,并非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三种:(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2)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合同的形式是由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另一方当事人拥有订立合同与否及就合同条款进行选择适用的自由时,法律尊重其自由选择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应当被遵守。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格式条款只有在符合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无效情形时,才能否认其效力;可自由选择的格式条款且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应为合法有效,仍必须遵守。本案中,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运输合同,并选择了货物出险赔偿的保价条款,该条款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双方均须按照该条款约定履行,涉案货物出险后的赔偿额应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执行,即只能按申报的2000元进行比例赔偿182元,原告诉讼中主张的40余万的损失没有相应依据,故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邮政单、物流托运单、保险条款、电信条款等各类格式条款随处可见,不能因为条文繁多就随意签署,在签字前须进行必要的阅读,尤其注意加粗加黑字体进行特别提示的免责条款,可选择条款应慎重地加以选择。如果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可通过诉讼认定无效。如果属于具有选择自由的格式条款,且自己为贪图费用低廉而作出较低的认可,又因自身疏于注意特别提示的条款内容,诉讼时却以不知晓条款或条款无效为由抗辩,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无法获得足额赔偿造成的损失得由自己承担。
(莫燕,本案主审法官,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1976年7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