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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文书简化格式
  发布时间:2016-08-05 09:26:00 打印 字号: |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令状式)

江苏省无锡市**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 

 

(20**)*商初字第***号

 

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3号。

负责人陈国忠,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公司诉称,被告***于20**年**月**日向其申请电信服务后,至20**年**月**日结欠电信服务费*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前述电信服务费*元以及该款自20**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未到庭答辩。(被告***认可原告电信公司诉称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电信公司诉称事实有业务登记表、服务协议、业务回执、施工单、欠费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未到庭答辩(并得到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缺席审理的为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电信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元以及该款自20**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3‰计算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一*** 

 

    员:*** 

 

 


信用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令状式) 

江苏省无锡市**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

 

20**)*商初字第***号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行诉称,被告***至20**年**月**日止结欠其*********号信用卡项下本金*元、利息*元、滞纳金*元,合计*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前述信用卡欠款*元以及欠款本金*元自20**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被告***未到庭答辩。(被告***认可原告**银行诉称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银行诉称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未到庭答辩(并得到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缺席审理的为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银行支付信用卡欠款*元以及欠款本金*元自20**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一*** 

 

    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

负责人何国洪,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请求法院判决:1、***立即向交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同年*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计算)、逾期罚息(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

2、对***前述第1项债务,交通银行有权以***提供质押的**年*月*日***和提供抵押的*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地他证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和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对***前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称事实和证据:

 

事实

证据

主债务

 

 

 

 

 

 

 

 

 

 

 

 

 

 

 

 

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

 

 

 

 

附证据复印件清单,证据原件将于庭审当日出示以供法院及对方当事人核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到庭答辩或认可原告诉称意见)

江苏省无锡市**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

 

(20**)*商初字第***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

负责人何国洪,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诉称事实:

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贷款于**年*月*日发放,于**年*月*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万元已归还**元,期内利息已归还至**年*月*日;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应承担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

2、物的担保情况:***以其和***与交通银行签订的**年*月*日《***协议》项下***;以*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和*地他证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3、人的担保情况:**在**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

请求法院判决:

1、**立即向交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同年*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计算)、逾期罚息(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

2、对**前述第1项债务,交通银行有权以**提供质押的**年*月*日《**协议》项下**和提供抵押的*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地他证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和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对**前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未到庭答辩。(被告**、**认可原告交通银行诉称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放贷凭证、还贷清单、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及其送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质押合同、质押监管协议、抵押合同、抵押他项权证,保证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未到庭答辩(并得到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缺席审理的为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同年*月*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计算)、逾期罚息(以**元为基数,**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年*月*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交通银行有权以***提供质押的自*年*月*日《***协议》项下***和提供抵押的*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地他证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和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诉讼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一*** 

 

    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被告到庭答辩提出部分异议)

江苏省无锡市**区人民法

民事判决

 

(20**)*商初字第***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

负责人何国洪,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

一、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贷款于****日发放,于****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万元已归还**元,期内利息已归还至****日;期内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应承担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

二、物的担保情况:***以其和中***与交通银行签订的****日《***协议》项下***提供质押担保;以*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和*地他证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三、人的担保情况:*****万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四、交通银行诉请内容:1***立即向交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同年**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计算)、期外罚息(以*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2、对***前述第1项债务,交通银行有权以***提供质押的****日《××协议》项下**和提供抵押的*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地他证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和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对***前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交通银行与***就以下事实形成争议:***是否放弃了***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

交通银行为证明***放弃了***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提供其与*******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其中载明“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华夏银行提供物的担保)的,交通银行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交通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交通银行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交通银行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质证认为前述条款不涉及***放弃***提供的物的担保优先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放弃了***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对此,本院认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同意交通银行可优先行使保证债权而无需先行使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对***债务直接承担连带清偿之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同年**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计算)、逾期罚息(以*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期内利息为基数,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再上浮*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交通银行有权以***提供质押的****日《**协议》项下**和提供抵押的*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地他证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和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诉讼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一*** 

 

    员:***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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