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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媒体报道广益法庭对一起伪造证据的案件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发布时间:2017-04-06 15:02:56 打印 字号: | |
  业主被告拖欠物业费

物业伪造单据反被罚10万

  四年前,业主黄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毛坯房,并与物业公司约定,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从黄先生装修完、正式入住后起计算。四年后,物业公司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及违约金。昨天,梁溪法院广益法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宣判,驳回物业公司诉求,物业公司因提供伪造单据,被判罚款10万元。

  争议:物业费起算时间怎么算?

  2013年3月,黄先生购买了红星国际广场的房屋,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一份,约定由后者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并就物业费收费标准、费用交纳、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2月14日,物业却将黄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黄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673.3元。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物业费的交纳时间。物业公司主张从交房起就该缴纳,黄先生却称,双方协议约定物业费的交纳时间为装修入住之日起计算,但其收房时房屋为毛坯房,自己也一直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目前,涉案房屋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装修后入住,相关物业费用不应由其交纳。

  疑点:原件复印件孰真孰假?

  有意思的是,立案时,物业公司提供的、当初与黄先生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却是载明费用起算时间为:自装修后入住之日起计算。这一句说明为手写笔迹,原打印字体的“自入伙通知单通知的交付之日起计算”则被横线划去。这显然与原告物业公司的主张矛盾。原告方称这份复印件复印自被告方的协议原件,后提供了保留在己方的协议原件,该原件中,保留了原打印字体,替代说明的一行手写字则消失了。

  法院当庭对立案时物业公司提供的复印件、黄先生提供的协议原件、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供的协议原件三份材料进行了比对,发现复印件与黄先生持有的原件,存在手写笔迹、盖章等多处不一致,也就是说,该复印件不可能复印自被告方的协议原件; 复印件与物业公司持有原件除第三页中费用起算时间记载不同外,其他部分高度一致,且该页纸张较新,该原件又有多次装订的痕迹。法院怀疑原告方撤换了原件中的第三页,对于这些疑点,物业公司却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解释。

  宣判:伪造虚假协议判罚10万

  鉴于此,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方立案时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既然物业服务协议已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交纳时间是黄先生装修并入住之日起计算,原告提供的房屋交接单仅能证明黄先生已经收房,却无其他证据证明他装修并入住,故驳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鉴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物业公司伪造虚假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的事实,对其罚款10万元。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表示,对于物业收费,他们认为,“有约定从约定”; 对于原告称黄先生在物业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进行过装修,“装修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人员、车辆、装修材料的进出,物业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如果不知道,那我们认为他们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原告这种行为,无疑损害国家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我们也是为了杜绝这种情况,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该案主审法官、广益法庭副庭长祝翔告诉记者。 商报记者/浦清莲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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