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法院审结4起妨害公务罪
今年以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的4起妨害公务罪案件中,全都属于“张嘴就咬”型。除1起是吸毒男子抗拒执法外,另外3起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是因为情绪失控咬伤警察,最终各自领刑,后悔不迭。
纠缠前女友遭报警 “海归男”咬伤特警
90后男子姜某某是一名初中毕业就远离父母去英国求学的小留学生,由于中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回国后难以适应,患有心理疾病并曾为此就医。2016年12月8日晚11时许,因感情纠纷,姜某某在无锡市中心恒隆广场后西溪路口,拦阻前女友及其母亲驾车离开,因他纠缠不断,当事人就报了警。
警察们抵达现场后,几次要求姜某某出示身份证。姜某某拒绝出示,并要求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在警察出示证件后,姜某某仍然情绪激动,不仅推搡警察,还喊出“我要灭你全家”之类的话,继续阻拦前女友及其母亲离开。
增援的特警们抵达现场后,民警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姜某某仍然拒绝服从民警命令,在将其依法带上警车时,姜某某张嘴就咬,致使黄警官左手、右腿均被咬伤,钱警官的左手被擦伤。经法医鉴定,黄警官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姜某某主动赔偿黄警官3万元,钱警官2千元。根据姜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2017年6月13日,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姜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交通违章事很小 咬伤交警被判刑
年近5旬的陶某是个体户,2017年6月29日,她驾驶电动车违规载人行驶在一个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交警拦下她后并没有处罚她,而是询问陶某的身份信息要求其出示身份证。陶某说自己没带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也记不清,现场气氛顿时有点紧张起来。
这时,旁边一个围观的群众冒出一句话“他们乱收费,还打人”,陶某情绪开始激动起来。交警决定扣留她的电动车。为了阻止交警,陶某将正在锁车的民警推到,并将上前阻拦的吴警官的背部及左上臂咬伤。经法医鉴定,吴警官左上臂的伤势已经构成轻微伤。
辩护人提出,陶某因早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压力较大,致使其情绪焦虑,所以未能冷静面对交警执法,最终导致这起事件发生,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2017年10月19日,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酒后滋事咬警察 辩护律师求“人性化执法”
2017年6月9日23时许,章某酒后在无锡市盛世家园小区门口滋事。接到报警后,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史警官在依法执行处警任务时,对章某进行制止,结果被章某一口咬在大腿上,当时就血流如注。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警官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法庭上,章某的辩护人提出,章某是因为醉酒所以不听警察的劝阻,警察依法予以制止的时候,强行将被告按倒在地,辩护人竟然认为警察未对章某予以“必要的关怀和保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酒后滋事,公安民警依法处警并对其进行劝阻未果后对其控制,防止其一错再错,并无不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该案不宜适用缓刑,对其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7年9月22日,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妨害公务罪最高可被判处三年徒刑
我国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梁溪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苏晏认为,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在人民警察处警时,公民应当服从警察的指示,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在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们需要警察保卫一方安宁,帮我们打造“平安中国”,公民应当配合警察处警,在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时还要求“人性化执法”是不合理的,一旦阻碍执法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