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年人闪婚后出现争吵,婚内女方向男方借款十万余元需不需要归还?日前,梁溪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查明双方实际情况后,判决女方应予归还。
电视相亲后闪婚
闹分手时男方上法庭讨借款
2016年12月底,63岁的退休工人晓峰在无锡市本地电视台一档婚介栏目中认识了比自己小12岁的晓芳,彼此很有好感。去年1月11日,双方火速登记结婚。
结婚前,晓芳就向晓峰提出,想借钱装修自己位于羊尖世纪嘉城的一套房屋。热恋中的晓峰看着比自己年轻的晓芳,满心欢喜地同意借款,只盼着晓芳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多照顾体弱的自己。
婚前婚后总计约3个月的时间里,晓峰先后3次借钱给晓芳,共计10万元,每次晓峰都让晓芳写下借条,上面载明还款日期。此外,晓峰还让晓芳写下了结婚时赠给晓芳3万元金器的借条,约定如果离婚就要归还现金。
事实上,晓峰每月仅有退休金3000余元,还需要负担生活开销,并没多少余钱。为借款给晓芳,晓峰拿出了自己的婚前积蓄,还特意以4.5万元卖掉了自己名下的一个车库,才凑出了钱。
去年4月6日,双方吵架,晓峰将晓芳拿着的房门钥匙收回。去年7月20日,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晓峰将晓芳诉至梁溪区法院,请求判令晓芳归还其中一笔已到期的3.5万元借款。
诉讼期间已离婚
法院判决女方应归还借款
梁溪区法院审理这起婚内借贷纠纷的过程中,晓峰于去年9月25日向锡山区法院起诉与晓芳离婚,并要求晓芳归还已到期的剩余借款6.5万元。
去年11月15日,锡山区法院判决准许晓峰与晓芳离婚,晓芳返还晓峰一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三枚金戒指,如晓芳不予返还,则应支付晓峰3万元。而梁溪法院案件所涉及的3.5万元,锡山区法院未予理涉。
去年12月15日,在锡山区法院判决书已生效的情况下,梁溪区法院审理认为,晓芳与晓峰认识时间短暂就匆忙登记结婚,晓芳在婚前及婚后仅3个月不到的时间内多次以装修个人房屋为由向晓峰借款合计达10万余元。鉴于晓峰每月退休工资仅3000余元,且双方均确认婚后必要生活花销系由晓峰支付,故认定晓峰出借给晓芳的10万余元款项的来源应非夫妻共同财产。晓峰举证了其婚前存款情况和出借款项的来源,晓芳未到庭发表抗辩意见,法院认定晓峰出借的款项系晓峰的婚前个人财产。
最终,梁溪法院判决晓芳归还晓峰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该案中,晓峰与晓芳均是中老年人,在相识不长且彼此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匆忙结合,婚姻基础显然不牢固。在短暂的婚姻期间,发生多笔大额的金钱借贷。虽然两人未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但法院通过对出借人晓峰婚前银行存款、经济收入、日常花销等情况的审查,能明确婚内短期的大额金额借贷的款项来源是晓峰的个人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认定该案债权为晓峰合法的个人债权,可以要求借款人晓芳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须是个人经营活动、个人事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用于夫妻应尽的法定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或是为共同生活所进行的事实如共同生活支出、购置共同的财产等,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同时,该类债权债务关系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才可处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