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5 江苏高院
近日,一名年过六旬的妇女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明确要求被申请人迁居,梁溪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启动绿色通道,于72小时内审结此案。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例反家暴迁居案。
该案中的老夫妻俩均已六十多岁,二人于1983年结婚,现与儿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因琐事男方曾屡次动手打女方,并曾因殴打行为有过三次报警。今年1月12日下午,女方外出聚餐后回家,男方因怀疑女方与异性有关系而动手殴打她。在这个过程中,女方用双手护住头部,结果导致两臂双侧尺骨骨折,住院14天后不敢回儿子家居住,儿子也担心再出事情,暂时将母亲安置在一敬老院,并对父亲保密了母亲的下落。2月24日,女方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男方从儿子家迁出,迁至夫妻共有的另一套房屋内居住。
案件受理后,梁溪法院家事庭庭长何英迅速至当地派出所调取了相关材料,并到敬老院看望女方,了解女方的身心状况。随后,何英与民警、居委社工共同至男方家中了解情况。见到法官后,男方当即跪求女方谅解,并表示事发当时自己是酒后动手,现在后悔万分,自己是高血压患者,一人单独居住夜晚无人在身边照顾易发生风险,不同意迁居。
经法官和民警耐心细致地共同做工作后,男方表态愿意立即主动迁居。男方搬离后,法院立即发出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一、禁止男方殴打、辱骂、威胁、恐吓女方;二、禁止男方骚扰、跟踪女方,与女方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法官说法: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是法律规定的措施之一。
据了解,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至2018年3月,江苏法院共发出人身保护令692件,有力的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