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被告建设公司故意提出管辖异议并上诉,用以拖延审判时间,再加上庭审时作出虚假陈述,遂被法院加重举证责任,最终败诉。
2009年11月,被告建设公司承包了无锡市崇安区某健身中心建设工程,并将其中的体育中心攀岩墙工程发包给一家运动设施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40万工程款,其中材料全部进场支付40%,工程完工支付30%,竣工验收并以建设公司名义送交结算书经建设方核定付20%,竣工验收两年内支付10%。此后工程结束并通过验收,但建设公司并未支付所有工程款,该运动设施有限公司遂向梁溪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4万余元。
2017年1月,梁溪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案件后,被告建设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该案移送至被告公司住所地即重庆市某法院审理。梁溪法院向其释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施工地在梁溪辖区内,梁溪法院具有管辖权,法院依法裁定其异议不成立。但建设公司仍坚持其异议申请,并在梁溪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提起上诉。5月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梁溪法院原裁定。
在庭审过程中,建设公司对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派驻工地的公司代表等关键人的身份作出了虚假陈述,并提出原告主张工程款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原告则陈述自己一直向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电话催讨工程款,建设公司最近一次付款是2015年4月。
梁溪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公司作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应当清楚明确,但其在法院依法释明后仍坚持提出管辖申请,并在法院作出裁定后上诉,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及诚信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建设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虚假陈述,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结合被告公司2015年4月付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超出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建设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原告公司向梁溪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月9日,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