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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我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8-07-17 15:34:30 打印 字号: | |

  74上午,来自扬名街道的6名区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我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行政处罚案。原告张某在某餐厅饮酒后叫代驾驾驶其小型越野车,行驶至阳光100小区2号门附近路段处停车。原告张某随即酒后驾驶该越野车从水澄路行使至小区入口门岗处,与门岗保安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标准。被告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吊销原告张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围绕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展开充分辩论。区人大代表对该案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及有序的庭审秩序予以充分肯定。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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