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的抽水马桶按钮未弹出,又凑巧承租人白天上班不在家,导致家里水漫金山。不仅如此,水还渗漏到了楼下的住户家中。面对房主和承租人的互相扯皮,楼下业主一纸诉状将双方都告了。
沈某是13楼的业主,徐某是15楼的业主。2015年2月,徐某将房屋租给一家公司,约定租赁期为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公司将房屋交由员工居住使用。同年5月,15楼房屋卫生间的马桶水箱不断溢水,未能及时排出,致13楼房屋内墙壁、天花板、衣柜及中央空调等处不同程度受损。经评估机构确定,沈某家的损失价值为4.62万元。
事发时,沈某迅速通知了物业公司,物业工作人员初步判断应当是卫生间内的两个地漏堵塞,当时立即采取排水措施,并将卫生间内的两个地漏打开,发现地漏内存有较多洗发水包装袋及毛发,于是将地漏内垃圾清掉,并确认造成积水的原因系因15楼房屋内马桶排水按钮损坏,致使不断有水补充进入马桶水箱造成溢水。工作人员随手多按了几下抽水马桶的按钮就恢复了正常,并未维修马桶。
庭审中承租人公司辩称,房屋积水渗漏的原因应当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首先是卫生间马桶按钮损坏,但实际租户仅租赁了三个月,抽水马桶按钮肯定在其租赁前就存在问题; 其次是异物堵塞地漏,而三个月也不可能产生那么多异物,且积水未及时排出还有可能与地漏设计位置不佳、地漏型号选取不当致使排水量较小、排水管径不足等因素。公司认为,房东和此前的租户都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徐某认为,此次漏水事故较严重,不仅有13楼房屋受损,14楼及12楼都有相应漏水现象。对于其他房主的损失徐某表态,房屋漏水系公司在承租期间使用马桶不当导致的,且卫生间的两处地漏均被实际使用人的毛发及其他异物堵塞致积水无法及时排出,并非本人造成。徐某愿对沈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有权要求公司代为赔偿其承担的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保护。15楼房屋发生积水、渗漏事故致沈某受损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该案中,徐某在交付出租房屋时,卫生间马桶按钮存在较大的、出现故障的风险,公司员工在使用时亦未尽到及时疏通卫生间地漏的义务,故13楼的房屋受损系徐某、公司共同实施侵权造成,徐某、公司对沈某的损失应当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酌定徐某就15楼房屋发生积水、渗漏事故承担25%的责任,公司承担75%的责任。
2016年11月,梁溪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沈某34650元,徐某赔偿沈某11550元,公司、徐某互对该案确定的对方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承租人系实际使用人 应尽谨慎使用义务
权益受侵害一方,既有权要求房主即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也可要求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做出赔偿后,如果房主和承租人认为不完全是自己的过错,可以要求租赁关系中的对方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该案中法院一并将房主和承租户的责任进行了评判,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该案中,房主和承租人该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呢?首先,事故的起因系马桶按钮损坏,在徐某没有证据证明马桶按钮损坏系实际居住人造成的情况下,该马桶按钮在公司承租时就存在较大的、出现故障的风险,故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公司实际使用人在使用期间显然存在怠于履行及时清理异物、保证地漏通畅之义务,因此,公司应就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马磊,梁溪区法院家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