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不久就遗弃了生病的妻子,此后二十余年内不管不问。在得知妻子去世后,丈夫竟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转继承已去世多年的老岳父的遗产份额。对此,法院判决说“不”。
2016年3月,年过五旬的沈某来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自己的岳母及妻子的两个哥哥,诉求转继承已故老岳父的遗产份额。
庭审中,沈某称岳父岳母育有三名子女,自己是老三陈某的丈夫。岳父老陈于2004年7月9日死亡,通过老房拆迁产权调换,其生前名下分配到两套房屋。他认为,该两套房屋中的一半属于岳父的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妻子陈某是岳父老陈的法定继承人,而妻子于2016年1月26日死亡,妻子去世后,自己作为配偶和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转继承老陈遗产中十六分之三的份额。
被告方称,沈某虽跟陈某于1993年领取了结婚证,但沈某有家暴行为,曾用酒瓶将陈某头部砸伤。而且,沈某婚后不久就将陈某遗弃,陈某20余年没有见过沈某一面,且婚姻登记申请书上的出生年月和沈某提供的信息不符,不能确认其身份。此外,陈某有精神病,患病期间,一直由两位哥哥照顾并负担医药费。
为证实原被告双方的供述是否属实,法院调取了二人的《婚前检查证明》上的照片,经与沈某提供的村委证明、派出所盖章的户籍底册比对,确认了沈某身份。
后经法院审查查明,沈某与陈某于1993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从1995年起,陈某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后因其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父母、哥哥,生活上亦由他们照顾。2014年7月4日,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自2014年9月起,经有关部门核准陈某每月可领取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在陈某缺少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沈某未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长期对其不闻不问,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遗弃,遂在陈某死亡后,沈某丧失继承权。
据此,梁溪区法院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