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权申请回避。如发现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可向本院提出回避(换人),但应提出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3、有权申请证人到庭、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或辩护;案件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解。
4、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勘验或鉴定。
5、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作最后陈述。
6、经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的,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7、有权提起上诉。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义务:
1、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
2、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提起反诉,应向本院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3、提供证据必须是实事求是,制造伪证或诉讼中捏造事实的应负法律责任。
4、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在接到本院的通知或传票后应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本院可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如故意违反诉讼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等。
5、应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为了将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你(单位)如发现承办人员的办案质量、工作作风、廉政执法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及时反馈我院监察室,电话:0510-8111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