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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告知书、“五个严禁”
  发布时间:2018-08-22 14:57:13 打印 字号: | |

你方可以按照下列监督事项范围向本院提出监督意见并请写明具体事实和依据。若对审判执行结果不服,请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反映。 

监督事项范围:

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2.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4.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5.违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违规采取民事保全、执行措施;

6.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9.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

10. 殴打、辱骂案件当事人,或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

11.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12.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1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查控、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物不出具收据、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

14.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

15.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16.无故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义务;

17.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18.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填写廉政监督意见直接邮寄我院监察室。案件当事人对廉政监督意见的填写、邮寄、处置有疑问时,可直接向我院举报受理电话(0510-81110293)和举报受理网站(网址:http//lxqft.chinacourt.org)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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