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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财产 逃避执行
梁溪法院判决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8-09-05 15:53:43 打印 字号: | |

江阴市再驰电扶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驰公司)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隐匿259万余元财产,致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95,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再驰公司被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作为再驰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1023,原南长法院在审理无锡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再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物资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裁定冻结再驰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1321,原南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再驰公司向物资公司支付货款1738161.71元及违约金2197958.81元。再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后又撤回上诉,201347,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驰公司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349,物资公司向原南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发现再驰公司于20132月将应收账款2592367.66元隐藏至其另行注册的公司,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768,被告单位再驰公司、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偿还了物资公司全部的案件款。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单位再驰公司、被告人李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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