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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主动履行 不做“老赖”
  发布时间:2018-10-24 15:55:58 打印 字号: | |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俗称。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有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节。然而,不是所有被执行人都是“老赖”。 

案例1

袁某原系无锡市某酒吧职工,某酒吧未给袁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426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袁某于2016831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伤害构成工伤。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某酒吧支付袁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合计105841.33元。双方均未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20189月,梁溪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以及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预提醒告知书。被执行人某酒吧在打电话确认是梁溪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短信,并核实梁溪法院对公银行账号后,积极汇钱至梁溪法院,并电话告知确已还款。梁溪法院在核实执行款到账后,及时结案,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书,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2

2017420日,高某应聘至某汽修部工作,该汽修部未支付20185月份的工资2000元及押金860元。梁溪法院在确认高某与该汽修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判决该汽修部支付高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工资2860元。双方均未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梁溪法院在立案执行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被执行人某汽修部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一次性缴清执行款和执行费,使本案顺利执结。

案例3

李某原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员工,于2017116日离职,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某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某2017926日至2017116日工资3032元、201799日至20171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46元,以上合计7478元。双方均未针对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在立案执行后,梁溪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预提醒告知书等文书。被执行人上海某有限公司立即汇款至法院,并向梁溪法院电话告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这三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是在收到法院短信通知后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不仅是他们积极维护自身社会形象的良好表现,也是梁溪法院创新型人性化的“纳失限消预提醒告知书”起到的积极作用。

目前,法院打击“老赖”的力度很大,如被执行人存在拒不申报财产、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会被罚款、司法拘留甚至被追究拒执罪。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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