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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03 15:06:52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广泛、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梁溪区2018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相关规定,结合梁溪区实际情况,本次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出 420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征求意见、资格审查后,补充选任人民陪审员70 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年满二十八周岁;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确定并分配人民陪审员名额

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要求,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随机抽选候选人名额数。

(二)发布选任公告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三)候选人的产生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六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四)资格审查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确定第一轮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拟任命人选

区司法局对第一轮筛选后的候选人名单,会同区人民法院再进行第二轮随机抽选,从中确定 70名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同时对进入第二轮随机抽选但未被选任的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库,以备人民陪审员因故出现缺额时增补选任。

(六)任前公示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任命公告

经公示确定后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由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共同向社会公告。

(八)岗前培训和集体宣誓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区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区司法局予以配合。培训结束后,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五)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六)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七)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八)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九)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人民陪审员免职情形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510—831586280510-81110223

特此公告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 

无锡市梁溪区司法局    

 

2018123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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