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行驶遇正在低速作业的清扫车,又见清扫车开着右侧闪光箭头及双跳灯,司机李某误以为其要向右变道。来不及反应的李某因操作失误追尾了清扫车,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的清扫车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7年2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在由东向西的沪宜高速第二车道,忽然,李某看到前方第一车道有辆清扫车正在作业,清扫车开着右侧闪光箭头,李某下意识地往左打了把方向盘,谁知直接撞上了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失控与前方张某驾驶的清扫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李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上述事实。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诉至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清扫车所有人某路桥公司以及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事发时清扫车在高速公路上低速移动作业,驾驶员张某未同时开启清扫车后上方左右闪光箭头提示后方来车,而仅开启了向右闪光箭头及双跳灯,致使李某认为前方清扫车辆要向右变道,最终因避让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在庭审中,路桥公司提出清扫车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进行道路清扫,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作业标准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事发时,开启向右闪光箭头即向后方车辆示意应向其右侧方行驶,而非原告理解的清扫车向右变道。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未发现清扫车施工作业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作业标准的行为。故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其也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首先,清扫车在事发作业时未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标准)第6.2.6条,配备合规的闪光箭头或车辆闪光灯,亦未布设移动式标志车。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清扫车作业时应当同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根据清扫车生产单位对法院函调的答复,清扫车单独作业时双向闪光箭头应同时开启,以提醒后方车辆注意避让。故清扫车开启闪光箭头作用应为示警而非导向。
2018年1月19日,梁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某在事发时驾驶小型轿车未注意避让前方清扫车,未与前方清扫车保持安全车距,临时变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驾驶的清扫车未严格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标准,是引起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对于李某近亲属的损失合计97万余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赔偿11万元。超出部分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应当由路桥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5.9万余元,合计赔偿36.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4月,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移动作业的清扫车较普通车辆 负有更高程度的警示及防护义务
关于本次事故责任,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清扫车后方闪光箭头配置及使用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及标准。在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标准,清扫车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闪光箭头或车辆闪光灯,闪光箭头作用应当是警示非导向功能,其单独作业时双向闪光箭头应当同时开启。
法官同时提醒大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清扫车作为道路养护车,上路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具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和人员有避让义务。同时,移动作业的清扫车因行驶低速较低,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较普通车辆,依法负有更高程度的警示及防护义务。上路时,需严格按照安全标准作业,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主审法官:王晓芬,梁溪区法院黄巷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