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动态 > 案件与法
卡路里还没燃烧完 健身纠纷却来了
——梁溪法院三则案例提醒消费者勿踩雷
  发布时间:2019-03-20 15:34:20 打印 字号: | |

随着全民健身意识的提高,大家都热衷于去健身房“燃烧我的卡路里”,其中不少人还请了私教。然而,由于健身教练流动性大、资质不一以及部分健身会所存在重销售轻服的管理模式,产生了不少健身纠纷。无锡梁溪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三个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下关于因健身引发的合同纠纷,提醒消费者勿踩雷。

认准教练头衔签协议 私教被辞学员要退费

马某是某健身会所的会员,在其健身过程中有一名自称是国家级退役运动员陈教练向其推荐了游泳课程,课程为5课时,每课时300元,并承诺上完5课时就能教会马某游泳。马某看中陈教练的头衔,决定和健身会所签订游泳课程同意书,现场缴纳了1500元的私教课程培训费。

上了两节课后,马某觉得陈教练教得非常好,上课既讲解到位又有耐心。但没过多久,陈教练告知马某自己被开除了,健身会所会安排别的私教给马某上课。马某不同意,向健身会所提出如果要更换教练就要求退还全部游泳课程费用,遭到了拒绝。马某诉至法院。

马某告知法官,自己坚决不同意更换教练的理由是:一开始他就是冲着陈教练国家级退役运动员的身份去的,觉得陈教练在游泳方面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事实上在上了陈教练的课后确实感觉这位教练教得很不错。更换后的教练不一定拥有陈教练的专业水平。另外,如果在课程中途更换教练,不仅打乱了他系统的学习计划,他和新教练还需一段时间磨合。他所报的私教课程总共才5节课,经不起这样耗费时间。

健身会所表示,马某已经上了两节课,要求退还全部费用的诉请不合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当健身会所为学员安排的教练因故离职后,健身会所应为学员另行安排教练。如果马某愿意继续学游泳,会所肯定会另找一位好教练来负责马某的剩余课程。但马某表示不愿意接受。

在法官的协调下,马某和健身会所达成了调解方案,由健身会所退还给马某剩余课程费用900元,马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李嫏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变更的条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在私教服务合同中私教教练人选的确定属于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私教教练人选属于该类合同重要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法官提醒,某些消费者在选择私教服务时,较为注重对特定私教人选的选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私教一旦出现离职、辞退、被开除等情形,消费者往往认为私教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继而引发纠纷。为此,消费者如果是为了让某位特定私教教练服务而购买私教课程的,就应该在签订合同时把自己“个性化”的需求写入合同中,指定必须由特定私教教练服务,并约定好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该教练离职、辞退、被开除等情形不能继续服务的,消费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推销课程热情满满  报完名后却遇私教冷落

杨某是一位产后妈妈,由于对自己的体形不满意,就去健身房咨询想要瘦身。当时接待杨某的是一名李教练,李教练推荐杨某来上她的减肥私教课程,200/课时,每课时1小时,一共48课时,课程费用为9600元。杨某被李教练的热情打动,决定找李教练上课。因李教练称她急着完成业绩指标,让杨某尽快交费,故杨某通过手机向李教练转了课程费用,让李教练代办课程报名事宜。

因培训费用是杨某私下转给李教练的,李教练一直未让杨某签订协议,也未出具收据,在杨某的多次催促下,李教练才给了杨某协议。在之后的健身过程中,杨某发现原本48课时的课程被压缩成了上24次,每次2课时;按理2课时应是2小时的课程时间被压缩成了1.5小时,原因是教练很忙。此后,杨某发现当初热情满满的李教练变得有点冷淡,在上课过程中不断接打电话、玩手机。杨某对此很不满,要求按照先前约定的48课时来安排锻炼。李教练虽然口头答应,但迟迟没有兑现,甚至不再安排杨某上课,要求杨某更换教练。

杨某找到健身会所的私教经理进行了投诉,在私教经理的协调下杨某更换了私教课程及教练,又交了16800元,但没有拿到协议。然而同样的问题再次出现在了新教练身上。杨某认为这家健身会所的教练都是在一开始说得天花乱坠,等学员交了钱后就不认真上课,忙着打电话推销私教课程冲业绩。杨某要求健身会所退还课程费,双方协商不成,杨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健身会所负责人承认其会所的核心盈利来源于私教课程费用和会员的会费,而私教教练的收入很大部分来源于推销课程的提成,所以存在部分私教重视推销私教课程,但对学员上课不用心的情况。目前健身会所正在整改。健身会所提出愿意退还杨某2万元课程费用,另外给杨某办理一张健身年卡并安排17节私教课程。杨某同意了此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李嫏表示,现代社会越来越多人注重对自己健康的投资,越来越多人养成了日常健身的习惯。消费者不仅对健身会所的环境、设施、课程品质有着较高的要求,对私教教练能否提高专业技能知识和提供专业的教练指导同样有着较高的要求。健身会所重销售轻服务的经营模式容易引发纠纷,注定不是长久发展之策。健身会所应不断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做到让消费者满意,才能实现双方共赢。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私教课程时要与健身会所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并保留付款凭证,及时索要发票、收据等票据,为以后维权留下证据。消费者不要与私教教练私下交易,避免引发纠纷、造成损失。另外,消费者在购买私教课程前可先上“体验课程”,了解清楚后再选择合适自身的课程。并且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进行消费,不要听信推销、为了贪图优惠冲动消费。

莫名被换教练引学员不满 要求查看私教证件遭拒

宋某在去年1月去某健身会所想找私教锻炼身体,根据会所的要求,要先办理会所会员才能办理私教卡。于是,宋某办理了会员,并购买了64课时的私教课程,共支付了14880元。但在上了9次课后,宋某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私教无故不再安排课程。宋某询问后得到的答复是会所要为其更换私教。

宋某查看当时双方签署的合同,合同约定:执行教练因任何因素不能继续提供私教课程服务,俱乐部有权为会员更换原执行教练等级相当或高于原执行教练等级的新执行教练。

莫名其妙被更换教练,宋某很恼火。同时,宋某又担心更换的教练没有之前的好,于是便要求健身会所出示新旧两任教练的国家级健身资格证,但被告态度恶劣拒绝出示。宋某认为健身会所肯定有猫腻,决定不在此健身,要求退还当初缴纳的所有费用。

案件诉至法院后,法官联系双方进行了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基于宋某已经上了9节课,再扣除健身会所的入会费后,健身会所同意返还宋某7436元。双方达成了调解。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王晨曦表示,健身私教行业存在水平参差不齐、培训认证混乱等问题,而消费者在找私教时一般都看重教练自身体形,很少有“看证”意识。这就为日后私教随意跳槽导致学员被频繁更换教练及服务跟不上埋下了隐患。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健身服务时应选择正规商家,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核对相关条款,多选择的私教要核对其相关证件,并拍照留存,确认无误后再与商家签订相关协议。(文中均为化姓)

责任编辑:梁法
友情链接

江苏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