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严某、陈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用恐吓他人等手段替人讨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严某、陈某等人在惠山区洛社镇、新吴区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梁溪区美万家客房大厅、无锡市梁溪区1912酒吧街等地,多次恐吓他人索要债务,期间,采用掌掴、用纸张击打受害人头面部、甚至纠集人员殴打他人。
梁溪法院经审理后,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
《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恐吓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被告人结伙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恐吓”行为,应被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