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薛某单独或纠集被告人赵某、刘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本市梁溪区、锡山区、滨湖区等地多次寻衅滋事,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期间,被告人薛某以提供食宿、分赃款等方式,将被告人刘某、赵某等人拉拢为自己的“小弟”,以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主要成员被告人刘某、赵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伙同他人在本市梁溪区酒吧街光复门附近的广场上、上马墩某歌舞厅等地,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还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伙同冯某、于某等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梁溪法院经审理后,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三个月至刑一年七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对刘某判处罚金。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结成恶势力团伙,在本市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同时,团伙成员还单独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一犯罪团伙虽然从人数、规模等方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尚存差距,但依然对当地百姓造成了严重的滋扰。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从严判处,充分体现本次扫黑除恶“扫黑精准,除恶务尽”的目标。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严某、陈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用恐吓他人等手段替人讨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严某、陈某等人在惠山区洛社镇、新吴区南方不锈钢交易中心、梁溪区美万家客房大厅、无锡市梁溪区1912酒吧街等地,多次恐吓他人索要债务,期间,采用掌掴、用纸张击打受害人头面部、甚至纠集人员殴打他人。
梁溪法院经审理后,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点评】
《刑法》规定情节恶劣的恐吓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被告人结伙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属于“恐吓”行为,应被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