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内部规定”、“需要自己联系业主接待”为由阻挠、拒绝法院执行人员进入大楼,北京一物业公司收到了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出的30万元罚单。近日,该物业公司已将罚款交到了法院。
今年5月8日16时许,梁溪法院2名执行人员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赴北京某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信息和财产情况时,在执行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并要求进入的情况下,遭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内部规定”、“需要自己联系业主接待”为由阻挠、拒绝,致执行调查工作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5月28日,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该物业公司罚款30万元。同月31日,物业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物业公司于6月10日向梁溪法院主动缴纳了30万元罚款,并出具了物业公司两位工作人员的悔过书。
法官说法:
近年来,物业公司以“内部规定”、“需要请示”等借口为由,阻挠、妨碍法院调查取证、强制执行,甚至不予放行法院执行公务的警车,类似情形在强制执行工作中时有发生。
法官提醒,法院执行公务优先,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保障公平正义所应遵循的司法准则。任何单位和公民都必须建立遵法守法意识,一切内部规章和行为规范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该案中物业公司必须对其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违法事实有正确的认识,只有遵法守信、依法管理,纠正漠视法律、轻视执法的错误认识和行为,才能提高服务水平,真正成为遵章守纪的企业。
同时也希望负有协助、配合法院执行义务的协助执行人,从该案中吸取教训,牢固树立执行公务优先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