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下,不少市民会带孩子去室内游乐园玩,但如果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该由谁来担责?近日,梁溪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3岁的女童小玲(化名)在玩游乐设施时不慎摔骨折,游乐园被判担责七成。
去年7月,小玲在奶奶的陪同下去某室内游乐园玩。一开始小玲在“沙堡”中玩沙,其奶奶在一旁看护,没过一会,小玲从“沙堡”中走出,下台阶,走向另一处的游乐设备“旋转蘑菇顶”(以下简称蘑菇顶),当其走上蘑菇顶的底盘时与正在蘑菇顶玩耍的小朋友发生了碰撞倒地。此时,跟随在小玲身后的奶奶从“沙堡”中走出,看到小玲摔倒立即上前将其扶起。小玲左臂疼痛难忍,哭闹不止,随即被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小玲左臂左肱骨踝上骨折,必须手术治疗。
想到自己的孩子没来由的摔成了骨折,小玲的父亲李某作为小玲的代理人将游乐园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游乐园设施的摆放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小玲从“沙堡”的台阶上走下来至蘑菇顶的底盘,中间的距离很短,蘑菇顶处于旋转的状态,很有可能就被带到,导致摔跤,对于此次事故,游乐园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求其赔偿小玲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游乐园提出,其只承担事故责任的三成。首先,小玲的家长在游乐场办理了会员卡,该会员卡的背面注明:家长需全程并善尽监护责任,入场前请阅读并遵守入场须知等字样,游乐场对此进行了告知义务。其次,当时小玲在看到其他小朋友玩旋转设备时,自己从“沙堡”出来准备自己跑到旋转设备上,小玲奶奶在明知小孩有危险的情况下,没有提前做出预判,导致小孩被撞。综上,游乐场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后认为,蘑菇顶到“沙堡”第一级台阶距离较短存在安全隐患,虽然游乐园会员卡中要求家长全程陪同并善尽监护责任,但小玲的自身未有危险行为,而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停止正在运行的蘑菇顶,才导致小玲受伤,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能进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理应对小玲的受伤承担责任。由于小玲年龄较小,其奶奶虽然进入游乐园陪同,但让小玲独自下三级台阶,且在其走向蘑菇顶时未及时阻止,亦未善尽其监护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游乐场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游乐场担责70%。
根据小玲已构成九级伤残,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残疾赔偿金为18万余元,小玲的实际损失合计为22万余元,因此游乐场应赔偿1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 经营者应担责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尤其在公共服务场所应当照顾和看管好自己的小孩,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帮助规避危险。但未成年人因行为、能力受限或缺失,往往对于危险判断能力有限,针对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消费群体,对其参与的游乐活动,经营者应当负有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便有监护人陪同,亦应提供游乐指导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