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庆华相关案件当事人:
本院受理江庆华与杭程、张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裁定系列案件进入再审,再审裁定撤销原审裁判,驳回起诉,全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江庆华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黄巷法庭(无锡市民丰路168号)
联系人:徐双鹰 联系电话:0510-811100803
附相关案件清单:
监案号 | 再审案号 | 当事人 |
(2019)苏0213民监473号 | (2019)苏0213民再449号 | 原审原告江庆华与原审被告杭程、张艳兰民间借贷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