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岳爱珍、沈佳:
本院受理江仁兰与岳爱珍、周荣良、沈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再审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联系地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民和路1号)
联系人:袁国芳 联系电话:0510-81110505
附相关案件清单:
监案号 | 再审案号 | 当事人 |
(2019)苏0213民监1726号 | (2020)苏0213民再293号 | 原审申诉人江仁兰与原审被申诉人岳爱珍、周荣良、沈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