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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房人恶意串通被拆穿 卖房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20-09-23 14:42:54 打印 字号: | |



买房不看房、售价显低于市价、说不清中介……有着频繁购房记录的许某自认为买房经验丰富,可以演好这出“善意取得”的戏码,但终究难逃法官的火眼金睛。日前,梁溪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确认合同无效案,判决确认许某和“房主”的买卖行为无效,目前该案已生效。

侄女私自卖房

2008年,顾老伯老房拆迁,拿到3张房票。顾老伯自己留了一张,分给儿子女儿各一张。当时他的弟弟病重,一家生活困难,于是顾老伯跟女儿顾某商量,让女儿把手中的房票给弟弟一家买房,将自己名下更多面积的房票给女儿买房。

2011年,顾某拿着给叔叔的房票出面买下一套房屋,房款26万余元由叔叔一家分两次付清,但房款收据抬头只能写“顾某”。拿到房子后,叔叔一家便装修居住。2011年叔叔去世,他的妻子和女儿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2018年,按照政策,这套房子可以上市流转了,顾某办理了产权证,婶婶李某多次催促顾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顾某一面答应一面又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20197月,顾老伯与弟媳李某签订协议,对房票赠与的事实加以确认,明确女儿名下房票无偿赠与给弟弟,弟弟出全资购买,之后对房屋装潢并居住至今。双方均在此协议落款处签字。

20197月,顾某将该房屋以60万元价格出售给许某,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在清场过程中造成后果与顾某无关。20198月,许某持房产证上门看房,李某报警后才知道房屋已被顾某卖给了许某。之后,许某起诉要求李某搬离这套房屋,而李某也向梁溪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顾某和许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确认房屋归自己和女儿所有。

购房人是否善意?

庭上,许某被问及为何在没有看房的情况下买房时回答:听说顾某的婶婶住在房子里,看不了房,所以看了一楼的同户型,顾某承诺由她来腾房。

关于购房目的,许某开始说是为了自住。之后在他的账户交易明细中发现,在8天的交易期间内,他除了向顾某转账外,还显示有其他多笔房款支出项目。对此,许某又改口称购买顾某的房屋,一是自住,二是投资。

而在询问到中介公司时,顾某代理人既不清楚中介公司名字及中介费金额,也不清楚是否签订居间合同。许某也不清楚中介公司名字,只知道中介是刘某,双方没有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中介费已经付给刘某,但没有支付凭证。

另外,在庭审中,顾某代理人与许某还当庭串通。许某提供了向顾某支付48万元房款的凭证后,法官询问顾某代理律师付款情况时,顾某代理律师在陈述完48万元后,看向坐在一旁的许某,经许某提示后,补充回答“再加2万元”。然而,这2万元并无支付凭证。

许某还当庭撤回一份大额支付凭证。许某在庭前提供的收条复印件显示顾某收到许某100万元的房款,但与交易明细不符,随后许某又表示该收条不再作为证据提供。

关于房屋清场问题也存在前后表述矛盾。根据合同约定及顾某陈述,剩余10万元购房款等房屋腾空后交付。但在追问房屋由谁腾空时,许某和顾某一致认为由顾某负责腾空。然而房屋买卖合同上又约定双方在清场过程中造成后果与顾某无关。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顾某未出庭,即使在法院要求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仍拒不到庭,所有意见均为其代理律师所述。

法官明辨是非拆穿谎言

审理后,法院认定顾某和许某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原因有五点:

一、顾某明知该房屋系李某一家持其房票购买并一直居住至今,也明知虽然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但从未支付过购房款,也未实际居住。顾某在一面答应李某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一面与许某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许某名下,主观恶意明显。

二、从许某频繁的购房记录可以推断其应当具备丰富的购房经验,其在明知该房屋由李某居住且居住人阻却看房的情况下,应当知道该房屋权属可能存在争议,而此时许某不仅未询问不能看房背后的缘由,权衡交易风险,还故意回避看房及向实际居住人了解情况,配合顾某对居住人隐瞒房屋交易,不符合一个善意购房人的合理反应。

三、顾某与许某约定的房价是60万元,即使加上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卖方成本,成交价格也未超过78万元,明显低于顾某、许某自称的评估价90万元,更不要说李某述称的市场价格118万元了。其所称中介,既无名称,又无合同,所称中介费既无支付凭据,其房屋总价10%的收费标准与市场行情相比亦是离谱。

四、许某与顾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清场过程中造成的后果与顾某无关,既表明许某明知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需要清场,又说明许某与顾某有过磋商,显见双方通谋无视实际居住人权益之恶意。审理中,顾某、许某对清场约定的解释前后反复、说辞不一、相互推脱的表现亦可印证。

五、就许某实际支付顾某的购房款,许某本人前后说法不一,且庭前提供的证据与审理中最终出示的证据、说辞皆不能自圆其说。而顾某非但本人拒不出庭,其代理人,身为律师,先就居间合同问题未向当事人核实即予以编造答复法庭,后又当庭公然串通许某,就委托人未曾表述的事实不经核实即发表确认意见,作虚假陈述,对抗法庭调查。故应加重顾某、许某的举证责任,对争议事实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综上,故判决确认顾某和许某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母女共同共有。

 

法官说法:本案中,虽然赠与房票行为违反当时政策规定,但现今该房屋已可以上市流通,其转让限制已经解除,李某母女具备成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条件,顾某理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然而在李某母女多次催促下,顾某不仅找各种借口拖延办理,反而还将房屋私自卖给第三人许某,而许某明知该房存在权属争议还以低价购买,恶意串通行为明显,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许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将该房屋过户给李某母女。

(本文人物均系化姓)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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