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看病用了9元医保基金,这笔本应由侵权人承担的医疗费却从社会医保中支出,金额虽小,但事关公共利益。梁溪法院在审理该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下简称道交案件)中告知无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向侵权人追偿其垫付的医疗费,并举一反三,优化类案审理模式,防止公众“救命钱”流失。
出车祸后复查用了9元医保基金
2019年11月,原告王老伯驾驶电动车在一路口左转弯时与史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王老伯当即倒地。据王老伯回忆,当时只觉背后传来阵阵剧痛,无法站立。经诊断,王老伯为腰椎骨折,医院立即安排了手术治疗。
出院后,王老伯谨遵医嘱在社区医院进行复查,在一次复查过程中,王老伯用了医保卡支付费用。王老伯的身体在渐渐恢复,但史某事故后只支付了部分赔偿款,想到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史某承担全部责任,这剩余的赔偿款总该有个说法。
在王老伯多次联系史某未果后,王老伯一纸诉状将史某和其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王老伯提交的一张票据有“医保统筹支付:9.00”的字样。经核实,该票据是王老伯在复查时购买药物的医疗费支出。
法院优化审理模式助医保中心“堵漏”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就是说这9元的支出应该还给医保中心。
究竟在案件审理中告知医保中心还是在案件判决后告知医保中心呢?经过反复探讨,梁溪法院决定以“9元医保基金支出”案试水。在与医保中心沟通后,其表态在梁溪法院审理的道交案件中涉及使用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情形的,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主张权利,并向法院出具申请书。法院据此直接通知医保中心参加诉讼。
为便于在第一时间发现当事人有无在看病时使用医保基金的情形,梁溪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初就询问当事人,并就相关情况签署承诺书。
10月27日,梁溪法院对“9元医保基金支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向王老伯赔偿13万余元,并向医保中心支付赔偿款9元。
法官说法:医保中心参与诉讼有利于及时行使追偿权
“上述案件中,法院在通知医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到庭参与诉讼后,医保中心提出王老伯主张的医疗费中使用医保统筹支出了9元,该费用应由被告直接向其赔偿。”该案承办法官葛宏锴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医保中心赔付9元。
葛宏锴介绍,医保基金的收支状况关系到全体参保人的医保待遇,建立医保中心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工作机制有利于医保中心及时行使追偿权。该院通过优化审理模式,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医保基金安全,提升了社会综合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