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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法院院长王春在区第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1-02-19 09:21:39 打印 字号: |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123在无锡市梁溪区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区人民法院院长 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区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中共梁溪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关心支持、区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着力增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使命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9155件(其中旧存4168件),审执结25013件,同比分别下降8.02%和9.17%,解决争议标的额204.88亿元。

一、强化责任担当,服务保障夺取“双胜利”展现新作为

积极投入疫情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闻令而动迅速响应,第一时间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及应急处置分队,制定完备防控方案,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防疫工作要求。严防输入关、把好庭审关,建立干警及家属日报告制度、诉讼当事人动态报告制度,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诉讼当事人和法院干警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号召,共派出209名志愿者,奋战在社区、机场、火车站等抗疫一线,先后获评梁溪好青年、梁溪战疫最美家庭,多次收到社区寄来的感谢信。法院官网和官微开辟《战“疫”传真》和《我的战“疫”故事》栏目,发布一线战“疫”图文动态和视频,法院干警战“疫”日记、动漫“小涂鸦”被多家主流媒体报道,传递战“疫”必胜正能量。

全力拓展线上服务。积极转变工作方式,畅通网上立案渠道,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网上立案、网上诉讼。强化线上审判,改造互联网审判法庭2个,网上开庭489件,快审快结马超、罗泽峰口罩诈骗案,孟某某散布蝙蝠汤谣言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推行“云端”执行,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查控财产8869次,涉及金额101.54亿元;推进网上司法拍卖,提高资产处置率。积极运用VR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引导买受人“非接触式隔空看样”,发布VR看样224件,发布数位列全市第一,有效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不宜现场看样的问题,被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点赞推广。在组织淘宝直播拍卖一处工业厂房时,吸引618人在线看样、1.6万人围观,拍卖成交价3600余万元,溢价率113.86%。通过线上诉讼服务,依托云端进行在线审判、在线执行,实现“诉讼服务不打烊,公平正义不隔离”。

精准助力复工复产。积极开展“定向联络百名代表委员”专项行动,集中组织43名干警与221名企业、医疗界代表、委员进行定向联络,开展送法进企对接服务,收集企业困难8类、司法需求3项、意见建议6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做好定向精准帮扶。积极推进“服务万家企业发展”专项行动,院领导带头至一线调研江苏太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现场走访辖区内破产、重整企业,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帮助排忧解困。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法治宣传,通过建立法企微信联络群、发放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录制《微信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普法微视频、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等途径,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二、依法忠诚履职,推动社会综合治理新提升

决战决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准确、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打好审判攻坚决胜战。专项斗争以来,受理并审结涉黑恶案件18件50人,判处50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人,圆满完成“案件清零”。坚决彻底铲除黑恶犯罪经济基础,开展“黑财清底”专项执行行动,立案执行涉黑恶财产案件13件、涉案标的额153.05万元,执结13件、执行到位120.52万元,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分别达到100%和78.7%。注重深挖彻查,坚持“两个一律”“一案三查”,深挖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保护伞线索、“套路贷”线索,移送涉“套路贷”违法犯罪线索175人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制定《涉黑涉恶案件审理工作规定》《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处置工作规定》和《打击、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规定》,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横向联动和内部立审执联动,形成打击合力。坚持以案促治,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相关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盲区和漏洞,发出司法建议9份,推动源头治理和长效治理。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新收刑事案件1234件,审结1177件,判处罪犯1405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审结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52件61人,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371件469人,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436件437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高空抛物者蒋宁有期徒刑三年,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依法严惩涉民生犯罪,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9件17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59件64人。严厉打击黄赌毒类犯罪,审结95件128人,全部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无一适用缓刑。突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审结科捷信公司合同诈骗、毛文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15件69人,对18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彰显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决心,审结陆振华受贿案等职务犯罪6件6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397名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轻微犯罪宣告缓刑或单处罚金。

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新收行政诉讼案件166件,旧存76件,审结179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诉前、诉中、诉后协调化解全覆盖,诉讼案件撤诉65件,调撤率达36.31%。支持和保障依法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83件,裁定驳回起诉26件。规制行政滥诉行为,对沈某某就政府信息公开等提起的9起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沈某某滥用诉讼权利,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推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建立房屋征收诉前调解机制,服务保障棚改和旧城改造工程,全力助推房屋征收清点清障,妥善化解司法强搬案件47件,其中依法裁定17件。针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欠缴等行政非诉案件高发的情况,统一审查标准,加快审理进度,切实维护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安全

三、践行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

回应民生关切加强权益保障。新收各类民事案件11197件,诉讼标的额71.82亿元。加大对劳动者及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审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69件,帮助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社保费、工伤待遇等2595万元。深化家事审判改革,完善“三台一金”家事审判模式,审结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家事案件512件,发出人身保护令9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区妇联提起的撤销周某某监护权案。坚持情理法融合,审结“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案,支持遗孀要求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的诉请,保障特殊情况下生育权的补偿性实现,获《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点赞。依托道交一体化平台诉前化解道交类纠纷200件,集中归口审理道交类案件1213件,针对部分道交事故受害人从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支付医疗费用问题,建立医保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工作机制,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优化法治环境激发营商活力。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创新创业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受理商事案件526件,审结463件,结案标的额10.21亿元。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强化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公司经营治理,审结涉公司治理类案件145件。有效破解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召开难题,探索“云会议”“云表决”,在银仁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顺利召开694名债权人参会的网络视频会议。探索破产案件分类审理,受理金太湖房地产、华宸公司破产重整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推进“执转破”实践,畅通破产程序入口,全年受理破产案件40件,审结31件。强化府院联动,推动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在政府牵头下召开专班会议5次,合力解决因企业破产引发的各类问题。

健全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1060件,其中旧存1436件,新收9624件,执行到位21.81亿元。推进执行指挥中心“854模式”迭代升级,持续打造具有梁溪特色的执行长效机制,探索总结的“打造三大机制,破解执行难题”执行经验,获评2019年全市政法工作创新奖二等奖。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使用物联网电子封条、物联网电子称重系统,扩大“活封”范围,降低处置成本,完善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修复机制,依法及时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52条、解除限制消费1738人次。开展“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执结道交、抚养、赡养、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324件,执行到位4234.68万元,执结金融案件2222件,执行到位8.62亿元,腾空不动产161处5.8万平方米,执行到位约1.2亿元。在一起腾房案中巧借无人机的“千里眼”功能,仅用3小时将约4000平方米的厂房清空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上网挂拍1228次,网拍标的数974件(套),成交564件(套),案拍比6.16%,均位居全市第一。执行指标全面向好,其中四项核心指标,三项位居全市第一,一项位居全市第三。

四、聚焦提质增效,实现司法体制改革新突破

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推进简案快审、难案精审,释放程序效能,激发制度活力。配齐配强速裁团队,按照“1+1+2”模式组建15个速裁团队,共审结案件7691件,占除民间借贷案件外全部民商事案件的74.71%。速裁庭6个团队平均每个团队审结超640件,最高的达759件。制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流程指引,推进该类案件集约化处理,力促集中受理、批量开庭、当庭宣判、即判即结,服判息诉率达98.6%。推进刑事案件速裁,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简易刑事案件,简案团队受理案件883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5%,平均审理期限为12天。

大力推进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加强诉源治理,着力推进“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实现辖区网格全覆盖,参与基层组织联防联控8739人次,矛盾纠纷源头处理665件次,法治宣传689次,快调快处矛盾纠纷6342次,让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积极争取区委政法委支持,在四个社区建立“党建+社区网格审务工作站”,试点推进“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努力降低“民事案件万人成讼率”。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力度,配备9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共调解成功1431件,同比上升141.72%。发挥律师公共服务站、妇女儿童维权站、商事调解中心、职工法律援助平台、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作用,提供法律咨询350人次,调解成功60件。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百日百场民法典大宣讲”,组建4个“法官宣讲团”深入社区、楼宇、企业宣讲13场次,受众达4000余人次。

持续优化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不断夯实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基础。制定《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充分放权于独任法官、合议庭,切实发挥法官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和基础性作用,防范案外因素干扰审判执行工作,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出台《梁溪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探索法官助理分级分类管理改革,推动法官助理队伍梯次建设,评定9名初级法官助理、34名中级法官助理,选任10名高级法官助理。率先出台《梁溪法院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切实发挥法官专业会议作用, 交流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积极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法律援助全覆盖,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案件辩护率100%;当庭宣判案件1134件,当庭宣判率96%。

五、着力强基固本,展现法院队伍建设新风貌

旗帜鲜明抓好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政治生态建设年”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五个纳入”“四个一同”规定,坚决维护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建立院党组、机关党委、党支部党建工作“三级”责任清单,抓实党建主体责任。开展“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牢记法院干警初心使命”主题党日等系列活动,丰富党建活动形式和内涵,激发党建活力。开展党员“亮身份、亮承诺”活动,设立“共产党员岗”170个、“党员先锋岗”8个,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持之以恒推进正风肃纪。坚持“严”的主基调,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市委巡察整改为抓手,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强化措施,立行立改,扎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开展案款发放、警车特权行为、破产管理人选任“三个专项整治”,实行台账管理,逐条整改销号。出台或修订完善关于从严管理干部队伍、严格执行回避等43项工作制度,基本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长效机制。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治理”、“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三个规定”专项整治,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干警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审务督察,切实做到真督察、真问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其中批评教育1人,提醒谈话14人,诫勉谈话15人,轻处分5人,不断净化法院队伍。

驰而不息提升司法能力。开展青年干警业务技能大比拼活动,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的业务素质,8篇调研、案例成果被国家级刊物录用,其中《可视门铃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认定》被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新规则案例适用》录用。组织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案件质量提升专项活动和“奋战四个月、实现‘两个全面’目标”活动,全院干警加班加点、奋勇争先,审判质量、效率均大幅提升,尤其是长期未结案件数压降至40件,同比下降65.5%,该指标位列全市基层法院第二,为三区合并以来最低值。加强对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行车安全、网络安全等场所设备的检查整改,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优化警务安全组织指挥体系,苦练勤练警务技能,不断提升警务保障水平和能力。

自觉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积极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邀请70名代表、委员来院视察、评议案件和见证执行,接受履职评议。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认真办理检察建议36件。打造阳光司法,通过网上司法公开平台公开庭审直播5601期,公布裁判文书18167篇。讲好司法为民法治故事,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各类信息570条,在“学习强国”平台发布稿件2篇,《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等媒体发布报道257篇,被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授予2020年度“司法宣传和通联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各界群众走进法院,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理解与支持。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区法院勠力同心,奋勇拼搏,积极应对疫情对司法审判的冲击,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个部门和39名干警受到表彰。法院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区委坚强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区法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审判理念和审判能力还不完全适应新时代新需求,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二是法院案件数量仍居高位,如何加强诉源治理、增强纠纷化解合力,有待进一步探索;三是有的法官统筹处理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能力不足,个别干警司法作风不实问题仍有发生。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以解决。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年。法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委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奋力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展现“魅力梁溪、创新梁溪”新盛景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

一、突出政治建设,在坚持党的领导上彰显更高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全院干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干警筑牢法治信仰。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党员干部自身修养,筑牢思想防线,切实维护司法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二、聚焦服务大局,在维护社会稳定上施展更大作为。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扎实抓好执法办案,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精准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梁溪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增进民生福祉,在司法便民利民上取得更实成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强化民生司法保障,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做强做优“党建+社区网格审务工作站”,积极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以更多的纠纷化解渠道、更优的诉讼过程服务、更高的案件审理效率、更畅通的沟通反馈途径,让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公平正义。

四、激发活力动力,在深化改革创新上打造更多亮点。坚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健全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积极构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审判质效全面提升。统筹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确保法院各类人员职能分工明晰、职业前景明确、职业保障到位。持续优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进一步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有效配置审判资源。

五、紧扣忠诚担当,在锻造过硬队伍上体现更严要求。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适时组织巡察整改“回头看”不断深化和巩固整改成果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抓实每个环节,紧盯“四项任务”,整治“六大顽瘴痼疾”,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法院队伍,营造法官清廉、法院清正、司法清明的政治生态。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站在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起点上,我院将振奋精神、凝心聚力、奋力拼搏,以高质量司法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谱写梁溪“强富美高”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附录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相关用语及案例说明

1、孟某某散布蝙蝠汤谣言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2020年1月30日,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配图文字“无锡,我安全过岗回来了!”在微信好友点赞和评论中回复“一小碗蝙蝠汤要880,我喝后没给钱,就只好一路奔跑到无锡。好在还没显发症状,混过了无锡出口的检查……”后孟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其近期没有去过武汉,没有喝蝙蝠汤,仅和同事开开玩笑。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孟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某散布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遂依法判决驳回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2、微信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以微信方式订立合同出现频次越来越多。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订立合同属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订立合同的合法形式之一,但因微信聊天通常比较随意,语义模糊,措辞不严谨,容易引发纠纷。为使以微信方式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交易双方应注意:一、确认对方身份及授权情况,例如姓名、单位、职务,是否取得企业授权等;二、双方合意应当具备标的、数量等合同成立所必备的要素;三、加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

3、蒋宁高空抛物案:2019年11月,蒋宁为发泄不良情绪,先后3次在其居住小区楼顶天台处将水桶、杠铃、花盆等物抛至楼下,造成居民车辆损坏。法院经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宁有期徒刑三年。

4、科捷信公司合同诈骗案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蔡亚铮、龙强、陈林、蔡青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无锡科捷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锡科捷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外谎称公司可以办理出国劳务派遣业务,以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成功派遣案例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至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服务费用,但公司实际上并未开展相应业务。截至2019年6月1日案发时,共计骗取15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403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蔡亚铮等人判处八年到十一年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1751万余元及被告人退赃13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四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员负连带责任。

5、沈某某诉市卫健委等行政机关系列案件:沈某某为否定刑事判决书中采信的证据,从而推翻已生效刑事判决,不间断地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约36次,继而提起行政复议约31次,在全市各家法院提起各类行政诉讼至少15起,其不正当行使权利,反复几十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复议和提起相同的和类似的诉讼,目的动机不当,有悖诚信原则,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法院对上述系列案件均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6、“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案:李某、陈某夫妇因患不育症至某医院诊治,进行取卵术、取精术,成功培育胚胎,后因陈某身体原因延迟植入,2个胚胎和2个囊胚冷冻保存于医院。2019年7月,李某意外身故,陈某要求医院移植胚胎被拒,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综合衡量计划生育政策、家属意愿、社会公益以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陈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7、医保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工作机制: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出院后复查时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了医疗费9元。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伤害产生医疗费的,应当由第三人根据事故责任负担,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梁溪法院在审理时将情况告知无锡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追偿9元医疗费,法院最终判决赔偿义务人将9元赔偿款支付给医保中心。自此,在此类案件中建立了医保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工作机制。

8、物联网电子称重系统:在传统称重的基础上,运用物联网技术,对铜、铝、钢等有国家指导价的金属或其他需要确定重量的动产进行称重,将重量实时传输到手机终端,从而及时测算出动产价值。2020年11月6日,梁溪法院在全市率先使用物联网电子称重系统,一次搬运,即可以完成称重、估价,还可以完成法院查封、处置等环节,大大减少工作量,缩短处置周期。

9党建+社区网格审务工作站:是梁溪法院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水平,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在党建工作引领下推动审判业务主动融入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的重大创新举措。党建+社区网格审务工作站是以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基层落实为主要特征的基层社会治理新平台,由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站长,由审判人员担任“网格法官”,由有威望懂法律的热心群众担任“网格调解员”,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面对面”“网对网”“零距离”的多元纠纷解决方案,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基层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10、法官助理管理办法: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梁溪法院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梁溪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法官助理是经本院院长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依据法官助理的司法能力、工作业绩、年限资历、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建立区别于法官助理行政职级的三个培养阶段,即初级、中级、高级法官助理,旨在实现不同阶段的法官助理合理分工、权责匹配,推动法院队伍梯次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11、“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切实整改,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制度体系。

12、可视门铃侵犯私人生活安宁案姚某在其家入户门口安装具有红外夜视、人脸身份识别、自动拍摄短视频推送客户端等功能的可视门铃,监控及摄录范围可覆盖邻居潘某住宅的门口位置,潘某进出房屋等信息均可被可视门铃记录。潘某认为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要求姚某拆除被拒,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是否被非法知悉或侵扰直接影响私人生活安宁,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窥视是隐私权保护的应有之义,姚某安装可视门铃构成对潘某隐私权的侵犯,遂判决姚某拆除可视门铃,并删除与潘某有关的所有影像资料。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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