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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1-08-07 09:54: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在梁溪法院判决的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甲公司的股东均被判决对该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不是说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吗?

  原来甲公司经法院判决向乙公司支付货款9万余元后,迟迟未予履行。2019年5月,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经查,甲公司于2018年6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公司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甲公司未及时自行清算,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甲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清算组入驻后,甲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未向清算组移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且经清算组通知后仍拒不配合。清算组因无法进行清算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就在甲公司股东抱着这种侥幸心理时,乙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起诉要求他们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张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将甲公司转入破产程序,要求重新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表示愿意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妥善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应当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张某无权再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甲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清算程序不可逆,亦不可重复清算。综上,法院对张某的申请不予受理。最后,法院判决,甲公司股东,须对结欠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强制清算是一种在法院监督下进行的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等,应当在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及时向清算组移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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