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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材料单-送达地址确认书
  发布时间:2021-09-13 10:24:18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20    )苏0213         

案由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取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地址及方式

受送达人


指定签收人


确认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

短信送达:手机号码(接收0510-12368短信):                     

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传真,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

受送达人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送达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20               










原告(申请人)提供的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信息

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名称(姓名)


登记地、户籍地、实际住所或居住地等详情


各类电话号码


备注


原告(申请人)承诺:起诉(申请)时能够提供的被告(被执行人)及第三人信息已全部提供。

 

               起诉人(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20               

注:收到后请于一周内妥寄回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

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051012368短信形式发送的诉讼文书。当事人也可通过收到短信提示后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首页“文书送达”功能进入,或通过菜单栏“诉讼服务”→“文书送达”进入该功能页面,进入后需通过法院提供的案件编号或登记的手机号码、登录密码,进行案件登录后,查看待签收文书和已签收的文书,文书签收后系统自动生成送达回证。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七、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依上述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八、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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