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日报》用一个通版刊出无锡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梁溪法院审理的《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起纷争 绿色低碳出行应支持》《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 众子女不孝丧失继承权》两起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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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起纷争
绿色低碳出行应支持
刘某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刘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方便日常汽车充电,刘某想在小区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了刘某的安装请求。为此,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该案所涉车位,其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刘某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且已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管理协议。刘某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符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而安装充电桩应视为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施,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
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出具同意刘某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典型意义
当前,不管是公共停车场还是小区停车位,都存在一个传统停车与充电桩式停车的供求矛盾关系,如何让新能源车主后顾无忧,避免买车容易充电难的问题,是摆在广大消费者和车位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它要满足的是整个小区公共资源的使用配比和安全保障,在新能源车辆使用方面,更多的是起到协助、辅助义务。在业主提供了相关合规的充电桩安装手续,并且在供电部门的实际测量勘察之下,对符合安装要求的,物业公司应该予以积极配合,与业主形成良性循环。对购买了新能源车辆的业主而言,也应尽到谨慎义务,应当事先前往所在小区物业及供电部门,了解所属小区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前提和条件。因此,物业服务者和业主应相互配合,共同维持小区正常的运转和生活,也为保护环境作出各自的贡献。
审理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丁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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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
众子女不孝丧失继承权
某居民委员会与曹某四子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家住某社区的曹大爷,从30多岁起就一人居住,没人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随着年龄增长,曹大爷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愁。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这个想法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养老送终协议,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曹大爷的日常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此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曹大爷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曹大爷94岁去世,还为其操办了丧事。曹大爷的四个子女在得知曹大爷去世的消息后,从外地赶来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有效。居委会作为扶养人,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而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法院依法判决曹大爷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民法典》将遗赠扶养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提高了晚年生活质量。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自古以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既是家庭内务,也是国计民生之事。虽说血浓于水,但众子女十多年时间里对老人不问不顾,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有违孝道。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悉心照顾、关爱老人,使耄耋老人安享晚年,满意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有力地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审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薛 耀 窦登丰 徐 健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蔡利娜 孙 宏 吴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