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委政法委、无锡市法学会对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件评选结果进行了通报。梁溪法院审理的某公司解散纠纷案被评为无锡市政法系统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二等奖。


获奖案例
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承办人:杨利丹 编写人:任小杰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01年设立,注册资本20万元,自然人股东20人,出资均为1万元,参股比例均5%。现部分股东主张因股东间意见不一,长期处于对立状态,已连续六年未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不披露公司经营财务会计报告,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已达解散条件,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查明,该公司名下涉及出租车司机数百人,为无锡本土为数不多的规模和影响均较大的出租车公司之一。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14年3月,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经营管理运行正常。但自2014年3月始,发生多起股东与公司间的诉讼。2015年9月,部分股东之间因相互私自转让股权而发生诉讼,被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后股东间因意见不一,长期处于对立状态。但在此期间,甲公司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财务年审并出具财务会计报告,经营管理正常,每年盈利并向股东分红,在无锡交通执法排名考核获较好名次。现因甲公司部分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议,坚持要求公司解散,不愿以退股方式解决双方矛盾而提起本案解散公司的诉讼。
法院认为,虽甲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符合法定持股比例,但公司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财务年审并出具会计报告,获无锡市区考核较好排名,证明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股东间面对矛盾应相互理解、积极处理,该问题并非无法调和。且因甲公司系无锡本地为数不多的出租车公司,从业人数多,出租车道路运输营运证具有稀缺性,该公司解散与否涉及地区行业发展。故,对原告解散公司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司解散与否不仅是其自身问题,亦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影响。法院判断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是否成立时,不可仅因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符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人数的形式要件,以及股东间矛盾不可调和即认定公司陷入僵局而支持公司解散,仍需从公司股东会召开、财务年审和会计报告等实质性要件来综合考量和判断公司经营的管理状况是否达到“严重困难”。另外,“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申请解散公司的前置条件,股东在面对股东之间的矛盾时可通过相互间积极沟通,或通过其他诉讼途径来进行救济,申请解散公司不应是股东面对矛盾时径直使用的唯一救济途径。在判断公司应否解散时,不仅要考虑股东利益,还应充分考虑公司解散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股东权利行使应受公司及股东应承担社会义务的约束,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据了解,甲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继续为无锡的交通运营贡献力量。该案中,法院通过判决挽救了仍有运营可能的市场主体,维护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由于甲公司涉及人数众多,也避免了公司解散后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民商事审判活动直接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该案的裁判贯彻了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实现了司法保障秩序的良好社会效果。
今后,梁溪法院将再接再厉,瞄准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增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积极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服务保障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司法动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