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保全异议审查流程规定
为加强民商事审判、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保全异议案件审查的及时性和规范性,现对该类异议移送审查流程规定如下:
一、执行局、作出保全的审判部门接收异议材料后的处理:
1、收到材料同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异议举证通知书(模版由执行裁判部门制作)。
2.收到材料后,初步审查是否符合异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异议人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3.对于符合条件的或举证期满,向其他执行案件当事人送达执行异议书副本。
4、填写执行异议移送表,经执行局、作出保全的审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移交立案庭。
二、执行裁判部门从立案庭接到材料后的审查:
5、执行裁判部门收到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异议相关的执行卷宗材料缺失的,由作出保全的审判部门或者执行局通过内网系统及时补充,材料补充齐全移交执行裁判部门后,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6、符合条件的,移送立案庭立案。特殊原因延长审查期限的,需报执行裁判部门负责人审批,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立案后裁决及结果反馈:
7、执行异议案件由专人审理,原则上不再分配执行异议之诉和其他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分配执行异议之外的案件的,由执行裁判部门与立案庭确认后再分配。
8、异议案件立案后,严格遵守审限规定,15日内作出裁决。
9、裁决复议期、异议之诉起诉期届满后,执行裁判部门制作执行裁决情况反馈表与执行裁定书一并移交执行局、作出保全的审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