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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制度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5 14:39:03 打印 字号: |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制度的意见

(试行)

 

为加强执行款管理监督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交接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严格规范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概念】执行款延缓发放指执行款到账认领后,因具有法定情形,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发放的,报经执行局负责人或主管(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延期暂缓发放。

第二条 【法定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法官在案款管理系统中办理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手续。

1.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书中提供的电话无法通知其领取案款,正在通过其他方式联系申请执行人;

2.款项应退付给案外人,但暂时未能联系到该案外人,正在通过其他方式联系;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领款账号未能成功汇款,正在联系申请执行人重新提交领款账号;

4.申请执行人因尚未办理授权手续、尚未开具收据、尚未办理符合领款条件的账号、身处外地、待领款金额较少等自身原因申请延期领取;

5.需要确定、缴纳拍()卖标的物的过户税费;

6.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

7.双方当事人对账中或双方利息争议审查中;

8.系串案,等待其他案款全部到位后统一发还或制定参与分配方案;

9.涉及执行异议、复议或涉及其他案件,暂时不宜发放;

10.执行案款被其他案件保全;

11.刑事涉众案件退赔金额及被害人身份正在核实中;

12.其他原因导致案款暂时无法发放(需在备注栏写明具体原因)。

上述第1-5种情形,每次延缓发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但经主管(分管)院领导同意,每次延缓发放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上述第6-11种情形,每次延缓发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其他原因导致案款暂时无法发放为由办理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的,应注明具体事项,主管(分管)院领导审批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延缓期限,每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 【审批流程】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一律实行线上线下双重办理。

执行款需要延缓发放的,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填写纸质反向审批表,载明申请人、案号、暂缓发放金额、暂缓发放时间、暂缓发放理由等内容,报执行局负责人或主管(分管)院领导审批。

执行款需要延缓发放的,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在案款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延缓发放事由,案款管理专员根据纸质反向审批表办理线上操作。

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应当向案款管理专员报备登记,以便案款管理专员定期梳理法定情形是否消失,及时提醒承办人发放相应款项。同时,各执行团队应设置一名案款管理协管员,负责做好上述登记和提醒工作。

第四条 【院局长职责】主管(分管)院领导、执行局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审核审批延缓发放程序性事项。

主管(分管)院领导、执行局负责人严格管控执行款延缓发放,对延缓发放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延缓发放法定事由的,一律不予审批。

主管(分管)院领导、执行局负责人审核审批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手续时,及时关注发放笔数及金额、延缓发放笔数及总额、延缓发放占比等关键数据,上述数据纳入执行工作单独考核。

第五条 【审批权限】执行款第一次延缓发放申请由执行法官提出审批意见,案款管理专员出具审核建议,再报执行局负责人正式签批;同笔执行款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延缓发放申请由执行法官提出审批意见,案款管理专员出具审核建议,再层报执行局主管(分管)院领导正式签批。

其他原因导致案款暂时无法发放为由办理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的,一律层报执行局主管(分管)院领导正式签批。

第六条 【案款专员】案款管理专员切实履行对执行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的监督、协调、指导职能,重点对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上等不同时间节点的执行款、以及法定情形是否消失等信息进行检查、通报,向执行局负责人、主管(分管)院领导报告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案款清理】 对于延缓发放超过12个月以上的执行款,执行局负责人、主管(分管)院领导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和督导责任,单独建立案款台账,逐案制定责任清单。

第八条 【恢复发放】执行款延缓发放的法定情形消失后,执行法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九条 【责任追究】下列情形,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予以查处:

1.对于弄虚作假、编造法定事由,违规申请执行款延缓发放的;

2.延缓发放法定事由消失后未按时办理执行款发放手续的;

3.审批人违规审批、疏于监管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未发放执行款的。

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工作纪律、案款管理规定拖延发放执行款,或者因过失延误发放执行款,定期通报,列入考核。督察部门按照发现问题即行追责的原则,根据问题性质、发生的次数、造成的后果及上级法院和本院的相关规定精神,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党纪政务处理等形式,及时追责问责。

第十条 【其他案款】执行局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的案款延缓发放反向审批手续办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解释权】本意见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效力规定】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21525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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