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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人民法院关于终本案件结案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5 14:42:38 打印 字号: | |

梁溪区人民法院关于终本案件结案管理规定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模式”升级版工作导则》等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终本案件办理标准

     第一条【终本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五)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条【报告财产】“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情况应当记录入卷。

第三条【穷尽财产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必须完成对所有已开通网络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进行查询,仅查询部分财产项目的,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事项的要求;

(四)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被执行人为外地的,可以通过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

(五)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

  (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八)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财产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入卷。

  第四条【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第五条【终本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第六条【终本约谈的方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

第七条【可以不终本约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

(一)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第八条【全景式终本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终本裁定应当全景式展示找物、查人、变价、惩戒等执行全过程的情况,体现出终本案件的办理符合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增进当事人对案件终本的理解和认可。终本裁定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二、终本案件的审批及结案管理

第九条【审批权限】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书面同意或认可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条【结案前的审查】终本案件报结前,结案管理组应着重审查终本案件的程序及实质要件:

(一)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程序要件:即系统节点是否具备以下四项内容:结案前再次进行总对总查控;对案件进行传统查控;进行终本约谈;发布限制消费令;

(二)是否符合终本案件的实质要件,即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发现有财产但客观上不能处置。

第十一条【文书送达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五日内送达,在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十二条【执转破的衔接】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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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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