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人民法院关于终本案件动态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本后财产查控及恢复执行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办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通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模式”升级版工作导则》等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终本后的动态管理
第一条【录入终本信息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录入信息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录入信息的更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第四条【终本后的定期查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在终本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设置”项下设置以下信息查询内容,并通过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一)是否启用网络自动查询;
(二)查询案件范围;
(三)查询频率设置;
(四)银行存款自动提醒的金额标准;
(五)有财产线索信息是否已设置提醒承办人等。
二、恢复执行管理
第五条【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经核查,被执行人确已自动履行完毕的,应恢复执行立案,与首执案件关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六条【依申请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第七条【依职权恢复】经定期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执行监督、执行案件检查中发现终本案件不符合法定结案实质条件的,应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八条【恢复前的保全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第九条【异人办理原则】恢复执行案件不得由原承办人办理。但因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的,如恢复执行,应由原承办人办理。
三、终本后的事项管理
第十条【终本后的续封及变更、追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执行指挥中心及事务组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终本后的事务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指挥中心及事务组应做好下列后续管理事项。
(一)终本后需要冻结、查封或边控事项;
(二)被执行人财产在其他法院处置的,及时发起参与分配事项;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经审查准许的,制作解除查封冻结裁定并办理;
(四)申请执行人等提出的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核实、登记并回复。
第十二条【信息屏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