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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5 14:45:07 打印 字号: | |

关于加强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全面加强执行案件节点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模式升级版工作导则》,无锡中院《执行实施案件办案指南》、《关于加强执行案件节点管理的工作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节点管理的目标

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强化执行案件节点管理为抓手,切实采取加强节点办理、日常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全力解决执行案件节点超期、节点办理不规范、节点管理职能不到位等问题,从根本上防控廉政风险,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及执行案款管理等重要节点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全面提升执行工作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二、节点管理的具体要求

在执行案件节点管理中,应至少监管但不仅限于以下工作节点。这些工作节点主要针对执行实施类案件,其他类型的执行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1、执行立案

【受理立案】收到立案申请材料后,对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套路贷检索】在立案前,对民间借贷、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以及网络仲裁案件,必须将当事人录入套路贷智能预警系统进行套路贷关联案件检索,并将排查甄别结果打印附卷、将截图引入电子卷宗。

【初次接待】立案当日完成初次接待及立案信息核对工作,当日或次日将初次接待材料引入执行办案系统。

【集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纳失限高风险提示、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文书,并告知承办人的联系方式、执行款和执行费虚拟账户。

【集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须知、申请执行人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文书,并告知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2、财产查控

【集中查控】立案后 24 小时内,网络查控专员应发起点对点系统网络查询。在收到执行立案电子卷宗后 24 小时内,网络查控专员应发起总对总系统网络查询。应在网络查询发起三日后接收反馈结果。

【审理卷宗材料调取】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调取审理卷宗等材料,对有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其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对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及时依法办理。

【线下调查】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接受询问,或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同时,到相关协助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并采取措施。

【核实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收到财产申报表5个工作日内核实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并采取措施。对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行为应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依申请进行财产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线索,应当于接到线索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

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令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名称、持令人的姓名、调查的具体事项、调查令有效期限等内容。

【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线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财产调查情况的告知】承办人应当于财产调查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和控制情况。情况告知应附有书面记载或影像记录。

【及时控制财产】对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应当于24小时内采取控制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采取搜查拘留罚款措施】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拒不接受法院传唤、逃避执行的,在财产调查结果反馈后或者传唤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外地被执行人为30日内),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符合拘留、罚款条件的应该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

制定执行方案应当于收到执行案件电子卷宗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执行方案。

3、财产处分

【及时处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结算资金、收入等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以线下方式查封、扣押、冻结后10日内依法及时扣划或者提取,以线上方式查封、扣押、冻结后20个日内依法及时扣划或者提取。

【依法及时启动评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于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并取得财产处置权后15日内完成财产情况调查、公告及告知利害关系人救济途径等工作,并启动询价或评估程序。

【评估报告的发送】收到评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异议的权利。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程序违法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裁判部门审查;对评估报告中价值认定事项所提的异议,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听证审查。

【及时拍卖】于起拍价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作出并送达拍卖、变卖裁定。拍卖、变卖财产应当经合议庭评议确定。当事人对询价结果或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拍卖时间可以顺延。

需要清场的,启动拍卖程序后30日内组织力量完成清场工作。

【拍卖公告的发布及须合议庭评议的事项】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于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于拍卖30日前公告。

【成交裁定的作出及送达】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未成交的财产抵债,应当作出裁定确认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有效及权利转移,并在价款全额或差价交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买受人或承受人送达。

【标的物的移交】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拍卖成交、税费缴纳后1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标的物不移交承受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执行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公示。

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财产,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前款所述的裁定书。

4、案款发放、参与分配、执转破

案款发放案款到达人民法院账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案款,但有法定理由暂不发还的,应当在期满前进行反向审批。法定理由消失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案款。反向审批表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和案款管理专员分别留存。

【参与分配】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案款全额到账,或拍卖程序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制作分配方案,依法分配执行款项。分配给其他案件的执行款,应在分配方案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转移到本院相关执行案件的账户内,或者发放给其他执行法院。

【执行转破产的衔接】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申请,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经由合议庭合议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5、结案管理

【结案手续办理】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抓紧办理好结案材料,将结案情况特别是执行到位金额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并将结案材料报结案组审核,结案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审批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审管办发起报结请求,尽快完成结案程序。

【执行文书上网】按规定应该上网的生效裁定书、决定书、结案通知书,承办人应当于裁定书、决定书、结案通知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需要上网公布的裁定书完成必要的技术处理,提交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部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6、其他节点

【中间库材料的流转】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材料均应在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移送中间库中间库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集中扫描、智能编目,形成电子卷宗后导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中间库应当于结案后30日内按照规定将执行案件卷宗归档。

【辅助事务管理平台的使用】线下查控组应在收到承办人在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平台上发出的指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线下办理的查控工作,并在平台上及时予以反馈。

【受托事项的办理】事项委托专员对于受托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繁简分流管理】首次执行案件应在完成集中查控后的次一个工作日,根据查控结果,以有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有无财产需要处置、能否一次性有效执行等标准,进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执、难案攻坚。

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一次有效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普通执行案件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180日内结案,其中,有财产需要拍卖处置的,原则上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简易执行案件以及一次有效执行案件无法在期限内结案的,应在30日或60日期满前及时转为普通执行案件办理。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符合法定情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在发现该情形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后,承办人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情况紧急的,应该于48小时内,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前款中的裁定。

【依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再次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的直接立案恢复执行,不符合立案条件或需要进一步进行财产线索调查的,必须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记录。

【依职权恢复执行】对终本案件定期进行网络查控,或经其他途径,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依职权恢复执行。

【执行异议的移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承办人不得自行处理,应当于收到执行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并附执行卷宗相关材料移送执行裁判部门依法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及异议是否成立由执行裁判部门审查处理。

三、工作要求

1、设立节点管理专员。执行部门必须设立节点管理专员,负责执行案件节点监管。节点管理专员可以由执行指挥中心专职副主任兼任,也可以在执行指挥中心专职副主任的领导下,配备专人担任。节点管理专员必须由在编人员担任。由员额法官担任节点管理专员的,原则上不办理具体案件,其工作量考核由执行工作单独考核办法予以规定。

节点管理专员要重点对每一个执行实施案件进行节点监管,其他类型的执行案件也应纳入监管范围。要建立动态监管台账,发现节点办理不符合质量要求、节点超期或即将超期的,要立即提醒节点办理人员或案件承办人采取处理措施;节点办理人员或案件承办人怠于处理的,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提醒和报告要全程留痕。

2、建立节点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的精神,落实执行案件节点管理工作要求,严格监管职能,加强对节点办理人员、案件承办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从本意见下发起,新立案的执行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节点办理和管理。

3、责任追究。本意见下发后新立案的执行案件,除评估拍卖、执行异议复议、涉及另案诉讼等法定原因外,对于出现非正常超过6个月未结案件,院局领导将约谈相关承办人,并在考核中作扣分处理。约谈后再出现非正常超过6个月未结案件,将上报督查部门启动一案双查

案款管理等重要节点监管失范,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附则

本意见由执行局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625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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