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治理暨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院各相关部门:
为有序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 专项行动,现将《关于开展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治理暨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9日
关于开展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治理暨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锡信用发〔2022〕1号)、《全市法院开展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锡中法电〔2022〕85号)、《梁溪区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梁信用办发〔2022〕2号)要求,集中深入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大力提升社会诚信总体水平,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开展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治理暨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省、市、区党委、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聚焦重点信用领域突出问题,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教育帮扶与依法监管、联合惩戒相结合,开展严重失信主体专项治理工作。力争到2022年底前,全面降低严重失信主体数量,失信被执行人(企业)数量占全区注册企业数量比重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为谱写“诚信梁溪”建设新篇章贡献法院力量。
二、治理内容
治理对象:严重失信主体,即本院已发布及拟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企业)。
治理目标:对纳入治理范围的主体,在2022年10月前按照可退出、可帮扶和严惩戒三类要求,分别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并取得实效。
三、治理措施
第一阶段(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31日):摸底排查
1. 对2022年3月1日前纳入治理范围的主体,进行地毯式排查摸底,认真进行梳理、核查、确定,细化企业基础信息、经营状态信息等,分地区、分部门、分类别、分状态建立“四分”基础台帐和数据清单,重点加强对吊销、注销、停业、清算、破产等企业状态确认,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认定准。
2. 依据上述基础台帐,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综合考虑所涉情形,进一步梳理可退出、可帮扶和严惩戒的三类企业主体,建立专项治理清单,确保“行之有方”。
3. 补充报送:2022年4月1日起,每隔15天向中院执行局报送本院2022年3月1日之后新纳入治理范围的主体情况及治理进度情况。
第二阶段(2022年4月1日-2022年9月30日):集中治理
根据可退出、可帮扶和严惩戒的三类企业主体清单,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依法采取屏蔽、撤销、惩戒等措施,集中清理退出一批、帮扶一批、惩戒一批。
(一)精准退出
1. 对于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屏蔽失信信息。
依照上述第三项规定屏蔽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被执行人存在多个被执行案件的,原则上仅在一个案件中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余案件不再纳入,已经纳入的,予以屏蔽。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纳入的,依法予以屏蔽、撤销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或者履行条件未成就,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3. 与金融审判等部门沟通协调,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从中甄别具备屏蔽条件的,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4. 对符合条件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失信被执行人,加紧移送破产审查,及时启动破产程序,并依法屏蔽失信信息;对不属于本区管辖但可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失信被执行人,加紧列出清单台账,积极协调对接,力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依法屏蔽失信信息。
(二)靶向帮扶
对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暂时不具备屏蔽、撤销条件的主体,以及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主体采取积极措施,促使其依法有序退出。
1. 坚持公正规范执行。准确把握依法高效执行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精神实质,依法惩治恶意逃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采用悬赏、搜查、限高、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强化执行效果,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尽快执结,切实提高案件执结率,降低案件终本率;充分考虑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及营商环境需求,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按照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采取轻重适度、宽严相济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到不错列一人。
2. 坚持审慎纳失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已控财产可能清偿债务,但具有除“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外,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
(2)涉上市公司、重点企业的;
(3)涉及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民生单位的;
(4)涉及在特殊时期抢险救灾、抗疫企业等单位的;
(5)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等单位的。
被执行人具有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且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提前向中院执行局报备。
3.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被依法屏蔽或撤销,被执行人因借贷等被有关单位要求出具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经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删除或撤销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4.坚持“谁纳入、谁帮扶”原则。探索通过被执行人信用码机制或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其他方式,着力对其开展信用警示和约谈,或开展信用管理咨询、辅导、培训等,提高其信用管理水平,督促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三)依法惩戒
1.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屏蔽失信信息。
2.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阶段(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巩固提升
l. 验收总结:迎接中院检查组对治理结果的检查验收。
2. 总结上报:2022年12月15日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上报中院执行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真学真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助力提升社会诚信总体水平,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工作时间长、任务重、要求高,要强化组织领导,分管院领导、执行局局长要靠前指挥、精心组织、严密部署,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来抓。本院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执行局局长任副组长,执行局其他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为成员,负责工作的组织开展。
(三)严肃责任追究。严格对照各项工作要求的时间表和任务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行动贯彻落实或执行不力的情况予以扣分;对敷衍应付、工作不力的人员严肃问责;对工作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
(四)及时经验总结。突出“提升社会信用总体水平”及“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宣传重点,及时将治理期间的有关数据、典型案例及宣传报道情况上报中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