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与丈夫小强结婚已经十余年,并育有一子。一次偶然,小李发现小强竟然与“生意伙伴”小红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为小红购房及装修出资,累计金额上百万元,甚至与小红预定结婚喜宴、拍摄婚纱照。
见事情败露,小强悔恨不已,深感自己伤害了结发妻子和无辜的孩子,写下承诺书坦白了婚外情事实,详细罗列了向小红转账,为小红出资购置两套房产及装修、购买家具家电的情况。
小李认为,小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小红购房、装修等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小红返还上述款项。
庭上,小红辩称,她以为小强已经离婚,在几年前与小强确定了情侣关系,她与小强合伙设立公司,小强向她的所有转账都是合伙做生意期间公司经营产生的收益,并非来源于小强与小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向婚外情人小红转账的所有款项均来源于小强本人的银行卡,在小红未能举证证明小强向其转账有合理合法事由的情况下,小强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配偶小李对该部分共有财产的合法权利,且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小李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小红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小红返还小李194万余元,逾期不还的,还应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