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出门买菜不慎踩到地上淤泥,脚下一滑摔成十级伤残。因事发在小区内,老太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冯老太和往常一样出门买菜,她看到小区平时不开放的3号门开着,便想就近出门。谁知,冯老太刚走到门口,脚下踩到了一滩淤泥,人往前一滑,摔倒在了地上。冯老太顿感右腿部传来剧痛,自己无法站起来。经医院诊断,冯老太右肱骨骨折,医院安排了手术治疗,住院十余天。经司法鉴定,冯老太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冯老太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表示,平时3号门是不开放的,事发当天是因为特殊情况,暂时打开。门口的淤泥比较明显,如果要从此门走,理应是能看到的。
“门开着就是让人走的,即便是临时开着也应安排人及时清理,或者放置警示牌。”冯老太告诉法官,“当时就想走近路,真的没注意门口的淤泥。”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3号门开放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对路面的淤泥进行清理,以保障业主的进出安全,现冯老太因踏入淤泥摔倒,故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但冯老太本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可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冯老太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冯老太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官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于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有及时发现并处理的义务。上述案件中,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门口的淤泥并处理,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