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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分享·法官说丨63.85元的“赌气”官司
  发布时间:2023-07-21 09:24:24 打印 字号: | |

葛宏锴,立案庭副庭长,他不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厚植人民情怀,办好民生“小案”,努力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落到实处。2022年以来,他审理道交类案件763件,调撤率50%以上,获评2022年度全市法院审判能手,带领的审判团队获评梁溪法院5月和6月“办案之星”。



办案故事


在庭前阅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发现案件标的仅63.85元。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我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应该不止是赔偿问题,肯定还有其它矛盾。翻到证据部分,一张短信截图映入眼帘:“请你去起诉,你不起诉我看不起你。”

原来,李某与王某于2021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车辆的维修费损失已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李某另就车辆维修期间上下班所产生的63.85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结果就收到了王某回复的短信。李某认为王某是在挑衅,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时,王某称所有的损失都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则抗辩,替代性交通工具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王某对此不了解,询问我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我遂向其进行释明,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需审查双方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及投保时相应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情况。如果保险公司赔付,因涉及使用商业三者险,则次年车辆保险费将有所上浮,而本案原告诉请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仅有63.85元,该费用远少于使用保险赔付后车辆次年上浮的保险费。是否使用商业三者险,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王某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自行赔付,不使用商业三者险。但李某揪着王某言语挑衅的事不依不饶,要求王某必须道歉。王某对我此前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工作比较信服,也了解到法官审判工作任务繁重,这个案件因为自己一时口快导致诉讼,心里也挺不好意思,遂同意向李某赔偿并道歉,尽快了结纠纷。至此,该案顺利调解。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若事故损失轻微,尤其是不涉及人身伤亡的,双方可以充分沟通,早点解决纠纷,切莫为了一口气你来我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实为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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