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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犯罪,一律严惩!
  发布时间:2023-04-28 09:43:43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大意义。该法的重点之一,就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惩治方式分为两类:


针对涉案人员的惩治


1、依法从严适用刑罚。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本法第二十二条)


2、规定适应犯罪特点的羁押、执行措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3、规定服刑后的报告制度和监管措施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可以适用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刑满后从事相关职业。(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八条)



针对涉案财产的惩治


1、明确办案机关有权全面调查财产状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本法第四十条)


2、规定严格的涉案财产追缴、没收程序。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对于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等特殊情形,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本法第四十五条)


3、规定对涉案财产的紧急措施。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本法第二十七条)


4、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可以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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