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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为伤者发起众筹获捐助,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2-07 09:02:37 打印 字号: | |
    小秦在老余经营的美容店工作,一天,小秦正在店内调配室点燃艾灸,准备为客户服务。但操作过程中突发大火,小秦不幸烧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小秦住院期间伤势较重,老余为其垫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并在某网络平台为他发起众筹,共筹得爱心款项1.9万余元。

    经过十几天治疗,小秦伤愈出院,但面部、手臂等部位却留下了面积不小的色素异常痕迹,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秦认为,美容店存在消防不合格、营业资质有问题等情况,在这次烧伤事故中存在过错,便将老板老余诉至法院,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


    面对原告高额的诉请,老余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小秦不懂常识,在点燃艾灸条时使用大酒精壶向着火的棉球上倾倒酒精,才造成失火,小秦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不应要求老余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法院判决老余要赔偿,也应当用由其发起的众筹款部分进行抵扣。


案件裁判

经过法院多次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确认小秦在使用明火点燃艾灸的过程中,因使用易燃物不当导致起火。小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安全常识,在未确保明火熄灭或安全隔离的情况下操作易燃物品,引发事故,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较大过错。而老余于2022年8月已注销开办的美容店,事发时并不具有经营资质,属于违法经营;且老余作为经营场所的安全责任主体,在使用明火的室内存放易燃液体,未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故酌定小秦自负70%的责任,老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老余主张由他发起的众筹款项在赔偿款中扣除,法院认为,无论筹款活动由何方发起,目的在于聚集社会力量帮助小秦,捐款者捐赠的本意在于治疗小秦的病情,而非出于对老余所负债务的帮助。因此,老余的主张未得到法院采纳扣除老余已经垫付的1万多医疗费后,仍需赔偿小秦10万余元。


法官评析



众筹平台的存在,是为了帮助困难的人群获得更多关注,缓解经济负担,但并不能替代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可见,社会力量对被侵权人的捐赠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侵权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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