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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击训练“热辣滚烫” 健身猝死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24-05-08 18:44:08 打印 字号: | |

春节档电影《热辣滚烫》热映,影片中“拳击”这项运动受到关注。但是,在练习拳击过程中意外受伤甚至死亡,这个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前不久,梁溪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李某在健身房参加拳击训练后猝死,其家属认为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李某来到健身房想进行拳击训练。由于李某是第一次来这家健身房,健身房为其安排了私教。在训练开始前,教练带李某做了体测,用仪器对他进行了人体成分分析,并询问了他的身体情况、多久未进行运动,同时根据仪器作出的报告,为其需要针对哪些方面进行训练做了计划。


李某表示自己曾上过两三年的拳击课,这回来还是想练习拳击,教练便带领李某进行拳击课程训练。训练结束后,李某到达拉伸室准备进行拉伸放松。突然,李某感到不适,倒地抽搐。


健身房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紧急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为李某进行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但最终李某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拳击训练属于强度较大的运动,健身房既未询问李某的既往病史,也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心肺功能检测、心血管检测等)。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不规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李某死亡事故的全部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9万余元。


健身房则认为,李某的死亡原因系陈旧性心肌梗塞,和健身房提供的健身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发病时,健身房内有实施急救资质的员工立即对其进行了救治,并拨打急救电话,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


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既往有心梗病史,有支架植入史,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骤停。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江苏省地方标准《综合健身房服务规范》,其中规定了顾客接待流程图、私人教练的配备以及体质测试流程图。对于首次来场馆的李某,健身房未进行详细登记,未询问是否存在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剧烈运动等情况,也未对注意事项及风险进行提示和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的运动形式,其应当知晓其运动和健身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其在自身患有心脏疾病的情况下进行剧烈运动,其对此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对李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健身馆、训练馆等经营场所在经营期间,除了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健身设施外,还应当做好运动风险提示和告知工作,在危险发生后更应当积极作为,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消费者,也要学会科学合理健身,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再决定是否适宜参加健身活动,切不可强迫自己的身体,或为了健身而健身,加剧身体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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