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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撒谎、法庭上虚假陈述,法院一次判离、开出“罚单”!
  发布时间:2024-09-20 09:33:01 打印 字号: | |

网恋闪婚,婚后发现“优秀”的丈夫满口谎言,不仅工作是假的,还常因生活琐事动手,小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男子再次说谎并提交虚假证据,最终非但没有保住自己的婚姻,还吃了一张法院“罚单”。


案情简介

小美与小帅相识于网络,两人均有离异经历,聊起来十分投缘。小帅称自己是一名医生,收入稳定,且对小美温柔体贴,很快两人坠入爱河,恋爱三个月就步入婚姻的殿堂。


婚后没多久,小美生育了女儿小花。因“工作”原因,小帅经常早出晚归,让小美疑惑的是小帅的收入并不低,但其名下既没车也没房,每次问他要钱还支支吾吾,似乎有困难。在养育女儿的问题上,两人多次产生分歧,甚至在争吵中发生肢体冲突,小美最终选择报警。


结婚5年,小美渐渐心灰意冷,认为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女儿小花由其抚养,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面对小美的离婚诉请,小帅不同意,认为女儿在他身边长大,感情深厚,不想因为离婚失去女儿的抚养权。在庭审中,小帅称自己是名校毕业,在本市某三甲医院工作,具有较高的学历,有能力辅导女儿功课,小帅还出示了医院的工作证,但同时又表示自己收入不高,还需负担与前妻所生儿子的相关费用以及赡养自己的母亲,所以能拿回家的钱不多。


小美则表示,她向医院打听过,没有小帅这个人,小帅在说谎。面对小美的质疑,小帅辩解称,他属于另一个单位的员工,实际工作是在医院。


由于小帅在庭上的陈述前后矛盾、疑点较多,法官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小帅所述的两家单位均没有该员工。庭审后,法庭再次要求小帅将职业情况如实陈述,小帅承认其没有工作单位,工作证是他网上购买的,在庭审中出示伪造的工作证并进行虚假陈述,目的是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现在的生活来源靠母亲补贴。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小美和小帅相识恋爱的结婚过程,夫妻双方婚前基础薄弱,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直至报警解决,感情较差。法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和小帅离婚,小花由小美抚养,小帅对小花有探望权,每月支付抚养费。基于小帅在庭审中虚假陈述,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法院对小帅处以罚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上述规定来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该案中,小美是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小帅不同意离婚,但经法庭全面审查,发现双方的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矛盾重重甚至已发展到肢体冲突的地步,夫妻感情较差。


然而,更重要的是夫妻之间应以诚信、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小帅在与小美的这段婚姻中,明明自己是无业状态,却谎报学历,编造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违反了夫妻间最基本的诚信义务,侵害了小美作为配偶的知情权,丧失了共同经营婚姻生活的基础条件。综上,法院认定两人感情已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夫妻感情破裂,在第一次诉讼中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同时,法官提醒,诚信是公民道德的根本要求,虚假陈述致使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受到不必要的损耗,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事人一定要诚信诉讼,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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