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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最大公约数” 一揽子调解涉企纠纷
  发布时间:2025-01-23 10:01:20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一桩桩生活中的“小案”,一头连着人民的“急难愁盼”,一头系着法院的责任担当。回首2024年,梁法人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即日起,微信公众号将开设【梁法有言】专栏,邀您一起追寻过去一年梁法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坚实足迹,感受他们坚守正义、砥砺奋进的赤诚之心。





                                                                  戴 锐 

                                                          民二庭员额法官


两家企业互诉,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各自银行账户共350万余元,导致双方资金紧张、经营困难,但谁都不肯让步,诉至法院,这样的僵局该如何破?

条款有歧义 企业闹僵

“法官,合同约定‘分批提货须支付全款’,分批提货的前提是付清全款。”

“法官,这条约定难道不是提多少货付多少款吗?”

梁溪法院一调解室内,原被告两家公司对到底谁违约争论不休。原来,A公司系B公司的供货商,2023年1月,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1000吨不锈钢钢坯,交货日期为同年3月,合同总价近1600万元。

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定金,并陆续从A公司分批提货,支付相应款项共1500万余元。之后,A公司突然提出,B公司必须将货款全部付清才可以交付剩余货物,原因是合同里有约定,“买方可分批提货,分批提货须支付全款”。

对此,B公司认为,当初拟定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可以分批提货,之前的交易都是按照每次提多少货就支付多少款项来操作的,为什么反悔了?

A公司坚持“付全款就发货”,B公司则坚持“分批提货,提多少货付多少款”。最后,A公司拒不发货,B公司不再支付货款,双方僵持不下。

互诉、保全  企业急了

随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未按约付款提货导致其产生的货物仓储、运输、移库等损失100余万元。

见A公司起诉,B公司也“不甘示弱”,亦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B公司提出,因A公司不发货,其公司也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请求B公司返还已付货款和由于钢材价格变动等带来的损失250余万元。

诉讼中,A公司和B公司均申请保全,法院依双方申请,分别冻结了两公司的银行账户。目前,A公司和B公司均面临困境,纷纷向法院求助。

审执一体 企业共赢

“A公司,既然你方认为合同约定需要支付全部款项后才能发货,为什么前期你们双方的合作模式不是这样的,现在突然提出要付清全款?”“B公司,A公司因为你们没有及时提货,产生的仓储费、移库费等,你方是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我迅速厘清了争议焦点。两家公司见自己都有理亏的地方,随即提出调解的想法。

见调解的时机已到,我问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对此,B公司表示,因钢材价格和去年相比波动较大,无法按原有协议继续履行。“如果大家都想解除合同,那就尽快计算出公司损失。”最终, A公司和B公司达成初步调解方案,确定由B公司补偿A公司损失30万元,A公司直接扣除损失后,退还B公司货款189万元。

调解方案达成后,两家公司又因互不信任,对先付款还是先解除保全无法协商一致。对此,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我提出,可先把相应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再为双方办理款项交接手续,同时解除保全措施,此方案得到了双方的一致认可,两公司立即签署了调解协议。


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既是当事人的殷切期盼,也是法院孜孜以求的目标。梁溪法院始终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融入司法办案的全过程,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实效为目标,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以实际行动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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