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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头顶的安全”丨梁溪法院巡回法庭进社区
  发布时间:2025-08-22 10:49:20 打印 字号: | |

爱车停在小区车位,突然被不明物体砸碎挡风玻璃,面对恶劣的高空抛物行为,在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



8 月 7 日,梁溪法院将巡回法庭 “搬” 进梁中社区,通过高空抛物案件当庭审理、物业纠纷普法资料发放、法官现场宣讲等丰富形式,让居民在家门口“涨知识”。部分区人大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居民代表等近40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25 年 3 月 1 日,张先生在小区租赁地面车位停放车辆。3 月 20 日,他发现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碎,车内留有玻璃弹珠,碎玻璃上还有厨余杂物残留。张先生报警后,经排查,并未找到侵权人。更令人揪心的是,该车位已多次发生高空抛物致车辆受损事件。无奈,张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围绕 “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展开激烈辩论。张先生诉称,物业公司未在小区及该区域设置安全提醒标识,也未在楼栋死角安装高清监控和高空摄像头,导致无法找到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已履行基本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官当庭宣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先生的车辆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因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但无法查找到具体侵权人,而该建筑物在本案发生前亦曾发生过类似抛掷物或坠落物致损事件,报警后也未查到具体侵权人,但物业公司并未在该处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宣传标志,也怠于安装监视器以查明侵权人,未妥善尽到安全保障和防范、监控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业主损失2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具体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活动现场还向居民群众、物业公司发放了物业纠纷典型案例集,为居民提供“避坑指南”。 在场的物业经理说道:“案例集里的纠纷我们也经常遇到,我们回去要组织大家学习,不到位的工作要及时整改!”


活动现场还播放了梁溪法院制作的物业普法小视频。视频以情景剧形式还原了高空抛物、房屋漏水、车辆剐蹭等常见场景,法官出镜讲解维权途径和法律依据。



随后,法官还进行了普法宣讲,结合庭审案例及社区实际,深入解读高空抛物、物业服务合同、相邻权等法律条款。互动环节中,居民就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踊跃提问,法官逐一分析法律关系,并给出调解、诉讼等解决路径。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梁溪法院将始终践行人民至上,把“如我在诉”的司法情怀融入审判工作全过程,以巡回审判为重要连接纽带,努力实现从“审理一案”到“治理一片”,为群众搭建起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桥梁。



 
责任编辑: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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